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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信訪、訴訟等救濟渠道因公權力機關的責任缺失而變窄甚至關閉,打開的或許就是暴力的歧路。要祛除村級民主實踐中的暴力、賄選等陰影,歸根到底需要改進現有的法律制度。
據《瞭望》周刊報道,遼寧省北鎮(zhèn)市趙營子村村民李東輝雖當選村委會主任,卻因被同村的表姐夫葉春祥舉報曾有“賄選”行為,始終無法任職,一怒之下他殺害了葉春祥一家5口,近期被法院一審判決死刑。類似的農村選舉血案,近年來已非孤例。這不免令人追問,農村的“草根民主”究竟出了什么問題?
據相關報道披露,李東輝因對“賄選”指控不服,曾多次找有關部門反映,但當地有關部門竟然在15個月內沒有以正式文件下定論,只有個別領導的個人意見,甚至要求李東輝“自己去擺平”。無疑,這種“和稀泥”式的處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矛盾。
村民自治固然是權力的下放,但這并不意味著公權力機關對于村級民主可以推卸應盡的責任。村級選舉等所引發(fā)的沖突,須由政府、司法機關等公權力機關所代表的法治力量加以調處或裁決。然而在現實中,鑒于農村利益沖突日趨復雜,不少基層政府和司法機關對于村級選舉等糾紛的態(tài)度十分暖味,或推遲處理,或避而不管。當信訪、訴訟等救濟渠道因公權力機關的責任缺失而變窄甚至關閉,打開的或許就是暴力的歧路。
北鎮(zhèn)選舉血案的又一個核心爭議是,李東輝在選舉前給表姐夫葉春祥送去的兩瓶酒和一個菠蘿,究竟是親戚之間的正常往來還是“賄選”?事實上,由于相應法律法規(guī)對農村賄選現象僅有原則性規(guī)定,再加上中國農村特有的鄉(xiāng)土文化背景,使得村級選舉中的送禮等現象究竟是“賄選”還是正常的人情往來,往往難以認定,這也是“賄選”糾紛居高不下的一大根源。要解決這一難題,需要法律制度在觀照農村社會現實和文化傳統(tǒng)的基礎上,提供更明確、更合理的賄選認定標準。
更深層的追問是,理應創(chuàng)造農村社會和諧的村民自治,在一些地方為何會蛻變?yōu)檠鹊臋嗔帄Z?根本原因就在于,許多農村地區(qū)盡管已啟動了民主選舉這一源頭機制,但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民主監(jiān)督等更為重要的后續(xù)民主機制卻沒有成功啟動,陷入了“瘸腿民主”的困境。由于村委會甚至村主任大權獨攬,村民自治異化成“村委會自治”甚至是“村主任獨治”,這就難免讓村官滋生腐敗的沖動。一些腐敗村官利用土地征用、集體資產處置等機會為已謀私的同時,又通過向“自己人”分肥進一步培植了“選舉勢力”,使農村選舉陷入惡性循環(huán)。從本質而言,一些農村地區(qū)所出現的選舉暴力,正是為了爭奪村官背后所隱藏的強大而不受控制的權力和利益。
要祛除村級民主實踐中的暴力、賄選等陰影,說到底需要改進現有的法律制度。有消息稱,施行十多年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修訂工作已經啟動,并已納入本屆全國人大的立法規(guī)劃,這值得期待。
基于目前的村級民主現狀,《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修訂,理當重點考量以下議題:如何完善村級選舉的關鍵程序,并對賄選等破壞選舉行為實行更有效的懲罰機制?如何進一步明確政府、司法等公權力機關對于村民自治的應盡責任,并為村民民主權利提供更有力便捷的救濟機制?如何構建監(jiān)督、分散村官權力的合理機制,堵塞村官專權、腐敗的空間?如何在保障村民自由投票權的同時,全面激活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民主監(jiān)督等村級民主權力體系,使村級公共權力真正由全體村民共同支配和分享,等等。
民主,離不開法治的保障。只有通過立法解決了上述制度性難題,村民自治才有可能擺脫暴力,真正還原其完整面貌和核心價值。(阿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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