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則公車私用的新聞,引來口水無數(shù):云南省尋甸回族彝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張文新駕公車回家遷墳,不料途中出了車禍,致3死2傷。最令人意想不到的是,縣人大竟然有一份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車輛管理制度,其中規(guī)定公車可有償私用,張文新是按相關規(guī)定辦理手續(xù)后才駕車前往東川的。(《都市時報》4月2日)
因為此事只是交通事故,算不上違紀違規(guī),于是就有人罵公車有償私用的規(guī)定。我以為,在當下公車治理頻頻失效的語境下,這不僅不應招罵,反倒應作為榜樣——人大副主任,私用公車也得辦理有償使用的手續(xù),單就程序正義而言,無可挑剔。正如我們不能對一個饑寒者說先聽完《詩經(jīng)》、吃飽精神食糧再給你穿衣吃飯一樣,在遏制不了公車私用頑疾之時,研究從無償?shù)接袃數(shù)拇蝺?yōu)制度,也是一種現(xiàn)實的進步,起碼比坐而論道強。
公車私用之所以備受詬病,就在于無償性,用了白用,納稅人埋單。有人說,有償私用不還是有轉嫁成本的可能嗎?反正羊毛出在羊身上。從理論或實踐上看,確有這個可能。但是,這就和選舉制度是民主的進步,但單一制度本身并不能直接抵達民主一樣。公車有償私用,起碼是個糾偏的形式,至于轉嫁成本的問題,完全可以通過財政與審計制度來解決。怕就怕地方部門不敢給公車有償私用立個規(guī)矩,給個價碼,接受群眾監(jiān)督——讓大家瞧瞧公車是如何被私用,哪些領導勤于私用。
公車有償私用不是洪水猛獸,國外很多國家都因循此例,解決令人頭大的私用流弊。譬如在瑞典,公車上都裝有帶“公務”、“私車”雙按鈕的計程器和代碼發(fā)射器。公職人員用車時,必須先按下兩個按鈕中的一個,車才能啟動。按鈕按下后,代碼器就將該車的特定代碼發(fā)往監(jiān)控衛(wèi)星。如此一來,“公務”按鈕的汽車絕對不會駛向別墅區(qū)、釣魚區(qū)、百貨區(qū)、菜市區(qū)或娛樂場所,而“私車”收費,也使得公職人員寧可自己打出租車。
可見,公車有償私用是個配套工程:一是要制度完備,私用公車的收費,不得低于一般市場價格,也不應在免費公務用車之外,再變相發(fā)放“車補”;二是技術到位,保證公用私用全程接受監(jiān)督;三是強化公務車績效審計,對單位部門用車成本嚴加考核,遇有違規(guī),加大責罰成本。(宋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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