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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消費者是否可"自帶酒水"將由飯店老板決定
2009年06月09日 10:29 來源:人民日報 發(fā)表評論  【字體:↑大 ↓小

  河南省人大常委會近日表決通過了《河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刪除了原條例中“飯店不得設定最低消費,不得拒絕消費者自帶酒水、飲料,不得收取開瓶費、包間費等不合理的費用”等條款。這也就意味著,今后消費者是否可以自帶酒水、飲料,將由飯店老板來決定,只要飯店對消費者明示就可以了。這項新規(guī)在當地引起爭議。

  據介紹,關于消費者進飯店能不能自帶酒水等條款,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前后曾進行了三次審議,并召開聽證會,代表們爭論比較激烈。最后,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對原草案中的條款進行了修改,即經營者對所提供的食品和服務,應當事先將價格明確告知消費者,不得附加不公平的限制條件。

  消費者又是怎么看待這樣的修改?

  記者在鄭州市區(qū)隨機采訪了一些市民,很多人表示,保護經營者的權利無可厚非,消費者的權利又如何來維護呢?市民張女士說:“比如同樣的一瓶酒,在飯店可能會比超市貴很多,消費者就不得不接受這巨大的差價!

  一位姓張的酒店老板則表示:“我們提供服務、提供環(huán)境,掙的就是這個錢,酒水可以自帶,飯菜是不是也要自帶?”

  對此,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滿圈表示,餐飲業(yè)經營者應當事先將餐飲和服務項目的價格向消費者明示,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河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當前,河南餐飲行業(yè)比較發(fā)達,檔次也相當豐富,消費者可以根據自己的消費能力選擇餐飲場所。同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餐飲業(yè)經營者是否設定最低消費、允許消費者自帶酒水飲料,是否收取開瓶費等,屬于經營自主權范疇。審議通過的這個條例符合河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實際,條例的頒布與實施,對于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市場經濟健康發(fā)展,將會發(fā)揮重要作用。

  碰撞

  質疑者:需兼顧商家和消費者利益

  支持者:飯店應有自主決定的權利

  帶不帶酒水是顧客自由

  作為一名消費者,對于這樣的規(guī)定實在不敢茍同。誰都希望能夠在店里享受到與消費對等的滿意服務。但現(xiàn)實卻不如理想中的完美。大多數飯店的酒水貴得太離譜,在外面只賣十幾元錢的白酒,在飯店里就可能賣到幾十元,甚至上百元,使人難以承受。帶不帶酒水,顧客應有選擇自由。

  鄭州市民 張 怡

  遏制酒水暴利是關鍵

  規(guī)定能否自帶酒水問題的關鍵在于,遏制飯店在酒水中賺取的暴利。政府有關部門應對酒店酒水利潤作出具體規(guī)定,并通過工商、物價等部門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違反規(guī)定的酒店進行查處,兼顧商家和消費者的利益。

  新鄭市檢察院 楊廣印

  高附加值服務抬高酒價

  在飯店里,尤其是在相對高檔些的飯店里,可以獲得一系列綜合性的服務與精神享受,比如考究的家具、悅耳的音樂、濃厚的文化氛圍等,這些都是付出了相應的成本營造出來的。酒水的高價格正是經營者在為這些綜合性的服務收費。此外,現(xiàn)在食品安全問題頻發(fā),如果消費者自帶酒水在飯店消費,事后出現(xiàn)了健康問題,那么難以分清是誰的責任。

  網友 常夢飛

  應允許法律范圍內的經營

  在目前的法律條款中,并沒有對飯店和消費者自帶酒水進行規(guī)定。消費者保護法中的強迫交易、強迫消費也不適用于酒店與消費者之間,因為酒店屬于非壟斷性的市場主體,有自主決定的權利。所以,倘若經營者不違反價格法,應允許其在明碼標價和事先告知的前提下進行適當經營。

  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所鄭州分所律師 呂海振 (記者曲昌榮)

【編輯:朱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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