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發(fā)生在去年底的孫偉銘無行駛證且醉酒駕車造成四死一重傷案進行了公開宣判,一審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決結果引起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網上熱議聲一片,七成多網友支持法院判決。(7月26日《武漢晨報》)
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名判處惡性交通事故當事人刑罰,不乏判例,不過,判處死刑卻屬于全國首例。這一判例極具里程碑意義:一方面,這個判例本身給醉酒駕車者一個極大的警醒,防范潛在的醉酒駕車行為;另一方面,它也可以提醒立法者和民眾來共同思索,如何將關口前移,制止那些嚴重違規(guī)駕車行為。
從刑法理論上講,孫偉銘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可謂罪當其罰。因為,孫是在醉酒且違規(guī)駕車撞到一輛車后繼續(xù)駕車逃逸,再次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重傷,其駕車逃逸行為表明其為了逃避懲罰,不顧不特定的多人生命財產安全,對惡性后果是放任的,是間接故意。對其判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恰當的,而且造成了如此嚴重后果,判處死刑也是適當的。
有人認為,在第一次撞到人后,因為醉酒者不具清醒意識,不知道撞了人所以繼續(xù)前行撞到了第二、第三甚至更多的人,認為后面的行為不是為了逃逸,也不希望發(fā)生后面的后果。這點說不過去,因為醉酒并不會讓人完全喪失意識,而只是減弱意識,法律認為醉酒駕車者還具有相當意識。即使醉酒駕車者意識非常糊涂,在駕車撞到第一人后真正不清楚自己是撞了人而繼續(xù)前行,但法律仍然認為他后面的行為造成后果是間接故意。因為,醉酒本身就不允許駕車,駕車者在醉酒時也完全可以選擇不駕車,但他選擇了駕車,法律就不會因為他神志不清楚而免責。這個道理正如某些人醉酒后殺人一樣,在刑法中叫“原因自由行為”。
去年,全國共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265204起,造成73484人死亡、304919人受傷,直接財產損失10.1億元。這個數字是驚人的,也遠遠高于其他國家的比例。在新的社會環(huán)境下,面對交通事故不斷增長的現實,就應當有更嚴厲的手段來加強管理。成都這個判例以死刑的最嚴厲懲罰,吹響了嚴格制止違規(guī)駕車的號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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