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年《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頒布實施后,各地相繼制作發(fā)行了一些圖冊,用漫畫形式宣傳相關規(guī)定。圖為遼寧畫報社發(fā)行的一本漫畫圖冊。
新中國先后施行過三部治安管理處罰法律———1957年頒布實施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1986年制定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2005年制定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環(huán)視世界各國法律體系,大多數(shù)國家?guī)缀鯖]有直接對應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律制度,但在我國法律體系里,治安管理處罰法始終以其獨立存在的歷史地位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在人民生活中發(fā)揮著重要的作用。
雖然叫“條例”實際上是“法”
2005年8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了《治安管理處罰法》,這是我國第三部治安管理處罰法律,如果僅僅從名稱上看,很多人會以為從1957年制定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到《治安管理處罰法》,是由“條例”到“法”的“升格”,其法律效力發(fā)生了變化。
“這是一個誤解!敝袊嗣窆泊髮W治安系副教授李春華接受記者采訪時介紹,上個世紀五六十年代,我國對法律名稱尚未進行嚴格的分類規(guī)范,國務院通過的行政法規(guī)稱“條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有的也稱為“條例”,但就法律規(guī)范的位價而言,當時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雖然叫“條例”實際上是“法”。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就是一個較典型的例子。
1957年,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十一次會議通過并施行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因為當時對“法”和“條例”沒有明確的區(qū)分,用的是“條例”。
1986年,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了新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并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的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曾經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部分內容進行了修改。盡管當時對“條例”和“法”已有區(qū)別,但仍沿用“條例”名稱!斑@是本著尊重歷史、適應現(xiàn)實的原則,以便群眾更好地適應法律!崩畲喝A告訴記者。
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將“條例”更名為“法”:即《治安管理處罰法》,其法律效力并未發(fā)生任何變化,只是其形式規(guī)范更符合《立法法》的規(guī)定,突出了法律的本質,不存在所謂的“升格”。
艱難的起草,輕易的通過
公安部消防局原局長、武警少將劉式浦參與起草了1957年《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他向記者講述了法律通過的一個片段。
1954年,劉式浦從撤并的華北公安局來到公安部工作,先在治安局農村治安處工作,1955年又到與農村治安處合并的治安處工作!耙粋處室就是一間大屋子,我參加起草了《無線電管理辦法》、《自衛(wèi)槍支管理辦法》、《爆炸物品管理辦法》等多項法規(guī),其中,最重要的是參與起草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劉式浦回憶說。
1955年,劉式浦來到治安處時,已經有一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起草小組了。主要執(zhí)筆人是吳世昌。吳世昌是1949年大學法科畢業(yè)后分配到公安部的,參與起草了好幾個條例,“一副學究相”。但是在“反右”運動中,吳世昌被錯劃為“右派”,1958年病死在清河農場。還有一位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畢業(yè)的同事,但是在當時政治運動高壓下,精神受到刺激,患上了精神分裂癥。這樣,劉式浦就不得不成為主要執(zhí)筆人了,盡管當時他還是一個20多歲的小伙子。此后,劉式浦就經常跟隨治安局局長,到各個部門征求意見,回來后再整理意見向公安部黨組匯報。
1956年,黨的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提出,大規(guī)模階級斗爭已經過去,應健全民主法制。劉少奇、彭真在講話中都提到要健全民主法制。兩位領導講話之后,治安管理處罰立法加快了進度。
當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已經起草了好幾年,反反復復征求各界意見和修改已經讓劉式浦有些焦躁了。在一次“大鳴大放”會上,劉式浦進行了長篇發(fā)言,“我批評立法速度太慢了,解放都這么多年了,連治安條例都出不來……”
讓劉式浦意想不到的是,這次“鳴放”,他差點被錯劃為“右派”,后來以“只是同情右派,屬于思想錯誤”了結。同樣讓他意想不到的是,“說加快立法,突然就這么快,上面來通知,將草案報國務院,以為國務院還要修改好幾年呢,沒想到,才過去幾天,說已經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了!
從全國人大回來后,參與立法的同志都喜氣洋洋,通過了!
艱難的起草,輕易的通過,劉式浦坦言:“有些不適應,反應不過來。我當時以為,到了人大還不得修修改改、來來回回好幾個年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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