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本報對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反貪工作實行“后進單位問責制”的做法進行了深度報道。報道刊發(fā)后,在社會上引起廣泛熱議。今天(9日)上午,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通氣會,針對熱議的話題進行說明。
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有關負責人指出,在當前刑事政策、案件管轄、辦案力量以及犯罪態(tài)勢等沒有發(fā)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下,每年案件數量保持一定規(guī)模是必要的,下降幅度過大就可能不太正常,但省檢察院從未下過辦案指標,并注意防止和糾正搞辦案數量攀比的錯誤思想和做法。
這位負責人指出,近年來,河南省檢察機關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方針,按照省檢察院黨組確定的“穩(wěn)定數量、提高質量、改善結構、增強效果”的查辦職務犯罪工作總體思路,積極推進反貪污賄賂工作深入健康發(fā)展。在穩(wěn)定數量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10月26日召開的相關會議上再次提出保持懲治腐敗高壓態(tài)勢的要求,河南省檢察機關辦案保持一定的規(guī)模,保持應有的力度和震懾力,是由當前反腐敗斗爭的形勢決定的,也是人民群眾的期望,符合河南省實際。
“提高質量,就是要防止和減少錯案和瑕疵案件,努力使所辦的每一起案件從實體到程序都完全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經得起法律、實踐和歷史的檢驗。”這位負責人透露,河南省檢察機關所辦理的貪污賄賂案件,連續(xù)5年沒有出現提起公訴后法院作出無罪判決的案件。
在談到改善結構時,這位負責人說,要堅持有案必辦,正確處理重點案件與一般案件、大案與小案等關系。在工作指導上,突出查辦大案要案,但明確提出對情節(jié)惡劣的、涉及民生和群眾切身利益的小案,堅決依法查辦。
這位負責人指出,對反貪工作的考評,河南省檢察院是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fā)的辦法進行的,包括立案、起訴、判決、案件質量、辦案安全等共8項標準,沒有另外再制定考評標準,對反貪工作長期沒有起色,處于落后狀態(tài)的單位,堅持做到有督促、有檢查、有問責。記者鄧紅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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