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媒體對蘭州市收取貸款建設路橋車輛通行費提出了一些質疑。11月28日,蘭州市政府新聞發(fā)言人就該市收取貸款建設路橋車輛通行費的有關情況作了說明。
通行費正式批復已經(jīng)公開
11月6日省政府以甘政函200994號文《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蘭州市收取路橋車輛通行費的批復》,正式批準蘭州市收取路橋車輛通行費。接到批文后,11月11日,市政府新聞發(fā)言人在《蘭州日報》、《蘭州晚報》等媒體上就省政府批復正式收費事宜進行了及時發(fā)布。
征收部門按照收費“六公開”即:收費項目公開、收費審批機關公開、收費標準公開、收費期限公開、征收單位公開、監(jiān)督電話公開的要求,將省政府批復甘政函200994號和蘭州市政府令2007第2號制作了宣傳牌,于11月15日正式收費前在各收費站進行了公示。
收費的法律依據(jù)充分
對于我市收取路橋車輛通行費的合法性,省法制辦于5月14日以甘府法函字20091號向國務院法制辦提請對《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中“等”字的內容進行解釋,6月2日,國務院法制辦答復:“《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僅是對收取通行費作出原則性的規(guī)定,至于收取通行費的具體范圍和期限,應當由你省人民政府進一步作出規(guī)定”。根據(jù)《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甘政發(fā)199548號)中“城市市政設施應當逐步實行有償使用。凡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用貸款集資新建的橋梁、隧道和道路,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guī)定規(guī)模和標準的,經(jīng)省人民政府批準,可向過往的機動車輛征收車輛通行費以償還貸款”的規(guī)定,我市收取路橋車輛通行費符合《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收費權向銀行質押是加快路橋建設的需要
關于收費權質押問題,國務院國發(fā)200033號文件《關于實施西部大開發(fā)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明確了“在西部地區(qū)基礎建設中,擴大以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收費權或收益權為質押發(fā)放貸款的范圍”的優(yōu)惠政策。根據(jù)國務院通知,蘭州市作為西部欠發(fā)達城市,經(jīng)濟發(fā)展相對落后,財政狀況比較困難,城市路橋建設只能通過經(jīng)營城市和市場化運作來進行。為滿足我市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自2000年起我市以省政府批準的車輛通行費收費權為質押與國家開發(fā)銀行先后簽訂了52.9億元的貸款協(xié)議,所貸資金全部用于蘭州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收費20年期限是科學計算的
我市對收費項目的還貸期限進行了科學的測算。截至2009年6月30日,我市以收費權為質押的國家開發(fā)銀行貸款余額為45.758億元,以人民銀行5年以上貸款基準利率5.94%測算,貸款利息為12.57億元,還本付息總額為58.33億元。收費期限測算在不考慮利率變動和運行成本增加的前提下,以2008年全年征收的1.04億元為基數(shù),以每年10%增長率遞增測算,累計征收21年,共計征收66.55億元,除去收費管理運行費用3.78億元(以2008年全年支出1800萬元為基數(shù)測算,不計算增長率),余62.77億元。因此,蘭州貸款建設路橋車輛通行費收費期限自2009年11月起申請征收21年。省政府正式批準為20年,即2007年11月1日至2027年11月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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