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打黑案近日出現(xiàn)頗具戲劇性的一幕:“黑老大”龔剛模為爭取立功,主動向警方檢舉了其辯護律師李莊等人教唆其偽造證據(jù)、減輕罪責的事實。目前李莊等人因涉嫌《刑法》第306條所規(guī)定的“辯護人偽造證據(jù)、妨害作證罪”而被檢察機關批捕。
前段時間趙長青、周立太兩位律師出庭為“黑老大”黎強、李志剛辯護,否認檢方提出的“黑社會”罪名指控,被眾多網(wǎng)友罵作“黑社會的狗頭軍師”,F(xiàn)在李莊擔任“黑老大”龔剛模的辯護律師,未及出庭辯護即以“律師偽證罪”被逮捕,有關報道以及網(wǎng)絡言論迅速給他戴上了一頂“黑律師”的帽子。比起“黑社會的狗頭軍師”來,“黑律師”自身已經(jīng)涉“黑”,所以不單單遭到網(wǎng)友的謾罵,更是被課以刑責,與“黑老大”一樣成了犯罪嫌疑人。
按說李莊律師以為他人辯護為能事,自然也擅長于為自己辯護,而且一定不會輕易放棄自我辯護的權利,但在有關方面發(fā)布的正式文告以及媒體的新聞報道中,只能看到檢察機關披露的李莊涉嫌“偽造證據(jù)、妨害作證罪”的情況,以及警方轉述的“黑老大”龔剛模對李莊的檢舉,卻看不到李莊本人的任何說法。這大約可以理解為,李莊在成為犯罪嫌疑人的同時,也失去了公開發(fā)言的機會,從而使得官方文告和有關新聞報道對于他涉嫌犯罪情況的介紹,一定程度上變成了檢方和警方的“一面之詞”。
目前還不知道李莊是否會聘請辯護律師,不過,媒體上已經(jīng)開始出現(xiàn)為他辯護的聲音,在人們聽不到他的自我辯護的時候,這些聲音不能不說是十分難得的———
有法學家在中央電視臺《新聞1+1》 節(jié)目中提出,目前尚不能判斷李莊一定有偽造證據(jù)、妨害作證的行為,因為李莊告訴龔剛!叭绻阕C詞是真實的,你可能面臨著死刑的判決”并非一定是要教唆其翻供,而可能是在準確地告知其面臨的法律風險,這是律師的基本義務。同時,龔剛模檢舉李莊的事實也需要質(zhì)證,并不能排除龔剛模為爭取立功而反咬律師一口的可能。
有律師發(fā)表文章認為,李莊“幫助他(龔剛模)與其妻串證”,“通報同案其他被告人對龔犯罪行為的供述”并非沒有合理性,因為無論是同伙對龔不利的供述,還是龔的妻子作為辯方證人的證言,都將直接影響案情,作為辯護律師,李莊有義務將這些信息告知龔剛模。另有律師認為,龔剛模的案子尚未開庭審理,李莊“教唆被告人向法庭提供虛假供述予以翻供”、“教唆被告謊稱被刑訊逼供”等等“圖謀”還只是一個“構思”,以此定罪實在過于勉強……
在官方文告和有關媒體報道的描述中,李莊等律師一再宣稱自己如何“有背景”、“上面有人”,給人的感覺是,由于李莊這樣的律師能量太大、能力太強,因此必須對律師的強勢予以遏制,對其代理過程中的行為予以限制。實際情況恰恰相反,長期以來,律師特別是刑事辯護律師相較檢方一直處于弱勢地位(表面上很“有背景”的李莊如此“不堪一擊”,本身也說明了這一點),律師代理過程中的會見權、閱卷權等法定權利常常得不到起碼的尊重,律師一不小心就可能陷入“偽證罪”而不能自拔。
為還原并鞏固法官、檢察官、辯護律師之間的“正義等邊三角模型”,當前仍然亟需強化對律師執(zhí)業(yè)權利的保障。事實上,無論是李莊等人的涉嫌“律師偽證罪”案還是其他案件,都必須依法保障涉案律師獲得辯護的權利,無論是輿論的辯護、代理律師的辯護還是他們的自我辯護,作為辯護權都必須得到應有的尊重和保護。 潘多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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