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金收購搶劫搶奪犯”等,固然表達了政府嚴厲打擊犯罪和鼓勵見義勇為的信息,但它已經(jīng)超越所要表達的信息,引起公眾的不適感。
近日,張家界市永定區(qū)一辦事處在某政府機關大樓前懸掛標語:“重金收購搶劫搶奪犯,每個3000元!入室盜竊犯,每個2000元,限本地區(qū)捕獲,貨到立即付款!”這幅“雷人”標語引發(fā)了各方的爭議。(2月8日《瀟湘晨報》)
當?shù)剞k事處回應稱:標語的初衷是為鼓勵見義勇為,在區(qū)里獎勵的基礎上,辦事處又增加獎勵3000元和1000元獎金,“前段時間有人抓獲兩個搶劫犯,都兌現(xiàn)了,所以就掛出這個標語了”。從標語內(nèi)容看,除了語氣有些輕佻之外,內(nèi)容尚符合刑法、刑事訴訟法,但為什么還是會產(chǎn)生“雷人”的效果呢?
回顧一下近年來網(wǎng)絡流傳的“雷人”標語,就會發(fā)現(xiàn)主要集中在政府部門標語上。政府的“雷人”標語大約可分為兩類。一類是有歧義、語病、錯別字的標語,諸如“垃圾分類,從你我他做起”、“領導小姐辦公室”。另一類標語,則嚴重暴露個別地方政府機關的作風粗暴、對私權的輕視,甚至法治意識薄弱,比如“寧可血流成河,不準超生一個”、“越級上訪是違法行為”、“飛車搶劫立即槍斃”……而這一類“雷人”標語被廣泛傳播的背后,是公眾對公權侵害的深深焦慮,這也是很多 “雷人”標語得以廣泛傳播的社會心理基礎。
所謂“雷人”,就是不正常,超出了公眾對政府部門行為的認同底線!爸亟鹗召彄尳贀寠Z犯”等,固然表達了政府嚴厲打擊犯罪和鼓勵見義勇為的信息,但它已經(jīng)超越所要表達的信息,引起公眾的不適感。有律師認為,對罪犯用“收購”等字眼不是文明法治的表現(xiàn)。其實,標語不是對歹徒的“不文明”,而是對于法治的“不文明”,缺乏政府行為應有的自敬。換言之,寫出“收購罪犯”標語,很難與法治、嚴謹?shù)恼蜗笙嗥ヅ,相反會引發(fā)公眾對于公權可能的不法傷害的焦慮。
威爾伯·施拉姆在其名著《傳播學》中曾指出,信息傳播的過程中,參加傳播的人都是接受所謂“傳播契約”約束的:消息發(fā)布者希望受眾正確領會其中內(nèi)容,而受眾要求信息的表達應該是真實的,且符合身份定位的要求,這就形成一種互動的社會契約關系。而張家界的這幅“收購罪犯”的標語,表面上內(nèi)容合法,只是口氣輕佻,但違背政府信息發(fā)布所應遵守的規(guī)范,表現(xiàn)出一種對法治的不尊重,直接引發(fā)了公眾對公權可能僭越的焦慮,這才是此類政府“雷人”標語屢屢引發(fā)熱議的關鍵所在。 □沈彬(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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