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2月9日電 香港《明報》9日刊登臺灣政論家南方朔的文章說,2月10日可能會是陳水扁貪污洗錢案相當重要的日子,因為這天法院將傳訊陳水扁之妻吳淑珍出庭。她的出庭必將極為關鍵,法官的問話方式、她的答訊策略,均將讓人具體而微的看出扁案的走向。
文章摘錄如下:
明日(2月10日)可能會是陳水扁貪污洗錢案相當重要的日子,因為這天法院將傳訊陳水扁之妻吳淑珍出庭。過去吳淑珍已被傳訊了18次,但都以健康理由請假而未出庭,這次則是他們的兒子陳致中已不止一次公開表示“母親一定會出庭”,“我會陪母親出庭”;另外則是法院顧慮到吳淑珍脆弱的身體狀況隨時可能出意外 ,也找了臺大醫(yī)院預做緊急救護的準備。這似乎真的意謂著﹕吳淑珍終于要出庭了!
扁子媳已認罪協(xié)商
扁妻將棄大保小?
吳淑珍出庭,這當然是陳水扁所涉弊案的關鍵;吳淑珍與陳水扁并列被告,她在法庭上會怎么說?她會不會為了“棄大保小”(反正陳水扁已跑不掉了,因此保護兒子媳婦才最重要),而做出對陳水扁不利的關鍵供辭?她在法庭上無論動作或言詞,是否會有什么驚人的意外之舉,而讓此案又再節(jié)外生枝?所有的這些都有待她的出庭來證明。
其實,從農(nóng)歷年前到年后的上個星期,扁案的主體部分已接近尾聲。在法院這部分,由于要辦的是陳水扁,其余的共犯從犯遂在“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原則下進行所謂的“認罪協(xié)商”,從“認罪協(xié)商”里得到更多供辭以“鞏固證據(jù)”。這部分是否符合司法正義的原則,當然極有爭議,但檢察官要辦的是陳水扁,這是他們“放小捉大”的策略。年前年后一堆從犯皆很快就認罪,即是這種“放小捉大”策略的證明。
但這些從犯就案件本身而論,其重要性卻遠遠不及陳水扁的家人 。陳水扁的兒子陳致中和媳婦黃睿靚,乃是洗錢案的當事人。他們的動作與供辭才真正有關鍵性。去年12月28日,他們兩人由律師代為遞出協(xié)商陳訴狀,他們意圖透過認罪協(xié)商,供出金錢下落以交換減刑或緩刑之意已明。
不過,“認罪協(xié)商”言之簡單,在認定上卻爭論極多﹕(一)既然“認罪”,那就必須將犯罪所涉的一切金錢與有價值之物坦白,不但要確證檢方已知的,還必須招供檢方未知的。否則它就只能算是一種訴訟策略,談不上“認罪協(xié)商”。
(二)陳致中與黃睿靚被起訴的罪名是“洗錢”,而“洗錢”罪名若要成立且可“認罪協(xié)商”,那就必須先確定所洗的錢是“非法所得”,而要確定它是“非法所得”,則必須靠吳淑珍。但若吳淑珍招認這是“不法所得”,那就等于陷自己和陳水扁于不利。人們認為這是“棄大保小”的道理在此。這也是陳致中遞出協(xié)商陳訴狀后,整個扁案的律師團為之混亂的原因。
財產(chǎn)來源是關鍵
吳淑珍不太可能承認非法所得
就律師的立場而言,如果扁家內(nèi)部即要“棄大保小”,那么陳水扁這部分又何必辯護呢?陳水扁自己去“認罪協(xié)商”不就好了!在過去幾星期內(nèi),扁案的律師團及綠色陣營內(nèi)部亂成一團,有人抨擊陳致中的律師,有人懷疑吳淑珍為了保護兒子媳婦而在訴訟策略上犯了錯。
陳致中與黃睿靚的“認罪協(xié)商”,已鬧出一陣風風雨雨,其中的疑點也只有2月10日吳淑珍首次出庭后才可得到澄清。吳淑珍出庭之所以至關重要,其道理在此。
不過,盡管陳致中和黃睿靚有了“認罪協(xié)商”之意向,他們并已向特偵組應訊3次,招出扁家所有但外界尚不知的部分不動產(chǎn)及父母給他們的一些珠寶;但他們的這些招供并不一定有法律上的意義,只不過是說出一些他們知道的財產(chǎn)而已,至于這些財產(chǎn)的來源是貪污?儲蓄或娘家的贈予?則仍有待吳淑珍來確證。
這也就是說,盡管“認罪協(xié)商”之說鬧出一陣風波,但若無法落實為罪證,它只不過是一段有新聞價值但卻不一定有法律意義的插曲而已。
根據(jù)截至目前的所知,由于陳致中黃睿靚“認罪協(xié)商”的風波,扁案所涉主要當事人之間,似乎已有了新的共識,那就是吳淑珍有可能全力擔下“政治獻金”及“海外洗錢”的罪名,但她卻似乎不太可能承認這是“非法所得”。
如果吳淑珍真的如此表示,那就意謂扁案的定罪與否,仍得靠特偵組檢察官自已的努力。檢察官一方面已起訴了一些案件,另方面更加緊在辦其它案件,種種跡象顯示,“二次金改”里若干案件即是檢察官企圖突破的重點。
二次金改肥了三大家族
須證明扁家受賄而非政治獻金
所謂“二次金改”,乃是陳水扁任內(nèi)以“民營化”之名將公有行庫讓民營金控購并的弊案。經(jīng)過這次金改,臺灣的“吳辜蔡”三大家族六大金控,它們的資產(chǎn)由1999年的臺幣2.9萬億,暴增到2007年的11.75萬億,增長了305%。這種賤售官產(chǎn)的手法和90年代俄國總統(tǒng)葉利欽賤售國營公司給特權親信如出一轍。
特偵組集中精力辦其中的若干案件,主要即是要在其中找到證據(jù),證明扁家在“二次金改”中所收的是“賄賂”,而非“政治獻金”——臺灣的政治行為規(guī)范并不嚴格,灰色的“政治獻金”無罪,“賄賂”才有罪,由于扁家始終以“政治獻金”做為金錢來源的理由;而特偵組則力圖尋找確切事證來證明是“賄賂”。舊歷年后,“二次金改”有關的人物相繼被列為被告,而且有些部分可能會提前起訴,主要目的即在于補強判扁的事證。
但就在春節(jié)后,法院和特偵組都開始快馬加鞭,另外一宗案外案卻告出現(xiàn),即就是扁案律師在核對筆錄證詞及偵訊紀錄光盤時,發(fā)現(xiàn)有極大落差,例如辜家的辜仲諒在偵訊時說“夫人其實有很多事情都不讓阿扁知道”、“他有時覺得,到底是吳淑珍在當‘總統(tǒng)’,還是陳水扁在當‘總統(tǒng)’”。
像這些有利于陳水扁的部分都未在筆錄中出現(xiàn)。這些筆錄可以確定收賄的主體是誰,它不刪除即不利于吳淑珍;刪除后即不利于陳水扁。有關筆錄刪除及正確性的問題,屆時必將成為爭訟中的重大課題。
目前扁案的司法傳喚及審訊已在春節(jié)后加緊進行,而無論如何,2月10日吳淑珍的第19次傳訊,她的出庭必將極為關鍵,法官的問話方式、她的答訊策略,均將讓人具體而微的看出扁案的走向。因此,別忘了,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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