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10月10日電 澳門《新華澳報》10日刊出署名富權的文章說,在政治領域,不要說陳水扁當政八年所涉違法的種種行為,就是在他被羈押之后,尤其是近兩個月期間,就犯下了幾宗極為嚴重的罪行,已涉嫌犯了“外患罪”中的“通謀喪失領域罪”以及“泄漏交付防務機密罪”。要控告陳水扁涉犯“外患罪”,其實是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
文章摘編如下:
在臺灣司法機關查辦“扁案”的過程中,“檢察署”特偵組屢建奇功。實際上,特偵組能夠克服重重困難,成功地起訴陳水扁等一眾案犯,并由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陳水扁、吳淑珍夫婦無期徒刑,自不待說了。
就說前日中午臺灣“最高法院”裁決判陳水扁抗訴成功,撤銷臺北高等法院繼續(xù)羈押陳水扁的裁決,并將之發(fā)回高等法院再審之后,特偵組就針對“最高法院”提出的三條理由,在最短的時間內整理了非繼續(xù)羈押陳水扁不可的五條理由,逐一反駁“最高法院”,并提出了陳致中仍有兩個海外秘密賬戶未交代、陳家在瑞士的秘密存款有三十一億元新臺幣等新事證,讓高等法院全部采信,從而再次做出繼續(xù)延押陳水扁的裁決,就可知特偵組的工作效率之高,辦案態(tài)度之認真,搜證之充份了。
因此,高等法院能在“最高法院”史無前例地直接撤銷自己的裁定的情況下,擁有充分的理由和事證裁定繼續(xù)押扁,維護了社會的司法公正和自己的司法尊嚴。
然而,雖然特偵組在陳水所涉的“國務機要費”、龍?zhí)顿彽、南港展覽館弊案、海外洗錢,以及介入金融機構人事,以募集“政治獻金”為名收受巨額賄款等案件中屢建奇功,但似是仍有“顧此失彼”之嫌。那就是,特偵組至今尚未就陳水扁所涉的其它領域的犯罪事實,進行偵查。
或許,特偵組的任務只是偵查陳水扁在公務活動中涉及錢財?shù)陌讣,其它領域的犯罪活動并不在其偵查職權范圍之內,因而即使是明知陳水扁在其它領域也涉嫌犯罪,并也有心要予以偵查,但因受獲授權所限,而只能是徒呼呵呵了。
倘此猜測屬實的話,臺灣檢察署就宜另行組建偵查任務編組,對陳水扁所涉其它領域的犯罪行為進行偵查。倘特偵組的偵辦范圍未受規(guī)限,檢察署就更應倚重特偵組在經(jīng)一年多偵查“扁案”的實踐中,已很熟悉陳水扁的一系列活動規(guī)律,尤其是其反偵查能力的經(jīng)驗,指示特偵組一并偵查陳水扁在其它領域所涉的犯罪情況。
實際上,在政治領域,不要說陳水扁當政八年期間所涉違反“刑法”的種種胡作非為了,就是在他被羈押之后,尤其是近兩個月期間,就竟在光天化日之下,犯下了幾宗極為嚴重的罪行。其一是公然聲稱自己是“‘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前‘總統(tǒng)’”,及聲稱自己在位時是在為美國政府工作,接受美國在臺協(xié)會的指揮,因而要求由美國軍法庭來審訊他,這已涉嫌犯了“外患罪”中的“通謀喪失領域罪”;其二是在前日高等法院合議庭召開羈押庭時,他竟然泄露了“總統(tǒng)府”、“國防部”之間供“總統(tǒng)”在緊急時撤離的“萬鈞計劃”部分內容,這已涉嫌犯了“外患罪”中的“泄漏交付‘國防’機密罪”。這兩項罪名的侵害法益都是“國家”和社會,屬于公訴罪,特偵組是有權在沒有任何人按鈴控告之下,就可主動自行進行偵查并予以起訴的。
要控告陳水扁涉犯“外患罪”,其實是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實際上,去年十一月四日,陳水扁首次羈押獲釋放后,向高等法院檢察署,控告馬英九觸犯“外患罪”。他指馬英九接受外國傳媒問時,曾經(jīng)提到臺灣與大陸不是“國與國關系”,任內盡快完成和北京簽署和平協(xié)定。馬的說法是符合“憲法”規(guī)定的。但無論是按照國際公法還是按照臺灣的法律,陳水扁所說的“臺灣是美國的屬地”,才真正的是涉嫌觸犯“外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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