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9日電 《日本新華僑報》9日刊文說,日前,日本西松建設與中國勞工達成庭外和解,中國老人得到了應有賠償,一場耗時16年的訴訟落下帷幕。這不禁讓人回想起9年前中國勞工耿純告鹿島建設侵害案,最終以鹿島建設對受害者進行補償和謝罪的庭外和解畫上句號。兩個訴訟表面上看是個案,但結果都是“法內敗訴,庭外和解”,企業(yè)獨自謝罪和賠償。再對當天日本主流媒體的反應做了一個歸納,感覺有三點值得深思。
文章摘編如下:
日前,日本西松建設與中國勞工達成庭外和解,備受屈辱的中國老人得到了應有的賠償,一場耗時16年的訴訟落下帷幕。這不禁讓人回想起9年前中國勞工耿純告鹿島建設侵害案,最終以鹿島建設對受害者進行補償和謝罪的庭外和解畫上句號。
兩個訴訟表面上看是個案,但結果都是“法內敗訴,庭外和解”,企業(yè)獨自謝罪和賠償。再對當天日本主流媒體的反應做了一個歸納,感覺有三點值得深思:
第一,事件的背景是強調在“太平洋戰(zhàn)爭”中。這含有一種和除中國以外的美國等同盟國作戰(zhàn)的多國大混戰(zhàn)的味道,含混了日本發(fā)動侵華戰(zhàn)爭性質。第二,強調企業(yè)“感覺到了歷史的責任”。一向強調“社會責任”的日本企業(yè)。其肩負的“社會責任”和“歷史責任”似乎是兩個范疇,“社會責任”顯得如此狹義。第三,強調“勝訴方”自主補償“敗訴方”,在沒有國家責任的前提下。企業(yè)對受害者進行賠償,是日本國內少有的案例,表現了“誠意”。
但問題的嚴重性也恰恰就在于此。日本企業(yè)替政府承擔戰(zhàn)爭中侵犯人權的責任,這種下級替上級“死扛”的行為,從世界角度看的確是日本特有的。但這場戰(zhàn)爭的發(fā)動者是誰?是企業(yè)為了獲得勞動力,強迫日本政府發(fā)動了侵略戰(zhàn)爭嗎?企業(yè)賠償和認罪了,一切就可以過去了嗎?
上述邏輯,是讓接受補償的受害者感到屈辱和不快的原因。戰(zhàn)后60年來,日本國內一直沒有定論的“戰(zhàn)爭責任”,隨著新一代的成長,那段不堪回首的歷史真實必定會加速“風化”!巴ネ夂徒狻焙苋菀讓⒅袊藢θ账髻r帶上歧途,對此人們應該格外警惕。
在兩個案子中,日本法院采取的依據也很值得玩味。1972年“中日聯合公報”中,中國政府表示放棄對日本的國家賠償,本意是希望日本理解中日兩國要和平相處。當時的田中政府隨即決定給予中國經濟援助,這就是后來的所謂ODA(政府開發(fā)援助)。應當承認,這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中國經濟發(fā)展中的資金不足,對改善中日關系也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中國政府從沒有也不可能提出放棄民間對日的賠償要求。而30年后,日本最高法院駁回對西松建設賠償訴訟時的依據之一,竟是中國政府已經放棄了對日“索賠權”。
一字之差,善意的“不要求”賠償變成“沒有權利”要求賠償。加害者無影無蹤,被害者還得到了“善意”的回應。這無疑是一個歷史性錯誤。
為了真正的中日友好,必須認真清算過去,正確解決戰(zhàn)后賠償問題就是第一步。戰(zhàn)敗國德國對被害猶太人以及占領區(qū)被害者個人進行了全面賠償,這個賠償估計到2030年全部賠償完畢。德國現在是歐盟的核心國.作為地區(qū)大國早晚要在國際大舞臺扮演重要角色.而中國的近鄰日本,至今表現不出自信的一面,從這個意義上講,日本只有先邁出了這一小步,以后在共建亞洲的大舞臺上才能邁出一大步。(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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