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5日電 據馬來西亞《星洲日報》報道,馬來西亞華小教師會總會(簡稱教總)在《華小建校、遷校和微型華小》資料集中指出,在華小遷校課題上,大馬必須認清“大原則”和“策略上需要”的區(qū)別,即今日華社同意讓華小遷校是因為策略上的需要,以在僅有的空間,設法達到增建華小的目的。
“我們的大原則就是要爭取政府實施公平的政策,按照處理國小建校方式,根據各族人口的結構,在有需求的地區(qū),主動撥地撥款興建各源流小學,包括華小。”
遷校不能當增建
“我們絕對不能夠把遷校當作是增建華小,或淡化對增建華小的爭取,甚至以遷校來代替增建華小,因為兩者在意義上完全不同。一旦放棄增建華小,也就是說我們認同政府不要增建華小的政策!
對政府來說,華小遷校的基本原則就是以“一校換一!,一旦接受這個方式,就等同否定華小數目可增加的權利。
首相納吉在1998年擔任教育部長時所公開發(fā)表的聲明:“根據政治上的承諾,華小將保持現狀,并維持現有的數目,因此政府目前無意增建華小”。這是董教總及廣大華社絕對不能接受的。
教總指出,雖然政府目前批準了較多的華小遷校,但華社不能夠因此而松懈。遷校是政府不公平教育政策下的“產物”,因此,華社必須堅守增建華小的大原則,繼續(xù)向政府爭取增建華小,并傳達華社的心聲,以糾正現有政策的偏差,并落實公平對待各源流學校的政策。
近10年75華小遷校
資料顯示,從1999至2008年期間,政府一共批準了75所華小遷校,比起八、九十年代華小遷校的數目多了許多,這是全體華社,包括華團和政黨努力爭取的成果。
在1999年大選,政府宣布批準13所華小遷校后,華教界就掀起一股華小遷校的熱潮。接下來的兩屆大選,即2004年大選和2008年大選,政府也分別批準了17所華小和13所華小遷校。此外,也有32所華小在1999至2009年的非大選期間獲準遷校。
教總指出,雪州蒲種和柔州新山嚴重缺乏華小,但政府的解決方案不是直接在當地建新華小,反而是把坐落在別個州或縣的微型華小搬遷至有關的地區(qū)。
遷校不是政府政策
政府在各項相關文件都沒有提到通過遷校來解決微型學校的問題,反而是建議興建“中心學校”和“寄宿學!,以鼓勵鄰近一帶微型學校的學生到有關學校就讀,這足以說明遷校根本就不是政府的政策。
教總稱,大馬教育部于1998年書面回答教總有關要求政府協(xié)助和提供撥款讓微型華小遷校的提案時,就清楚表明政府并沒有遷校的政策。
然而,資料顯示,除了少數華小比較順利完成遷校以外,大多數的華小必須經過長時間的爭取,期間還得面對當局種種人為的偏差和刁難,妨礙了遷校的申請,以致有些華小經過數十年的申請,甚至要到大選的時期,才成功獲得遷校準證。
華小遷校條件苛刻
華小遷校條件苛刻,受到不公平的對待。資料集中舉了一些例子說明,如前教育部長納吉于1999年9月20日批準10所華小遷校時,在批準函件上寫明校方必須自行處理新校地事宜。
另外,前教育總監(jiān)阿都拉菲于2004年3月4日批準17所華小搬遷時,在批準公函上列明遷校的7項條件,包括有關學校董事會和家教協(xié)會必須負責建校及自尋遷校校地,而且有關校地必須不是政府學校保留地。
華社對教育部的這些條件深感不滿,而前教育部副部長韓春錦則回應說,教育部所列出的條件并非100%硬性規(guī)定,特別是“有關建議的校地必須不是政府學校保留地”的條件早已被推翻。
“若是如此,為何教育部不刪除有關的條件,并直接撥地來興建華小呢?”
這當中雖然有一些華小成功獲得政府保留地,事實上是在華社不斷的爭取,及華基執(zhí)政黨的配合和協(xié)助,才取得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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