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無償獻血先進部隊獎,用以獎勵為無償獻血事業(yè)做出貢獻的軍隊以及武警部隊。其獲獎標準為:
官兵無償獻血宣傳教育普及率95%以上、自愿無償獻血100%的軍隊和武警部隊軍級(獨立師)以上單位。
第十一條 無償捐獻造血干細胞獎,用以獎勵成功捐獻造血干細胞者。
第三章 表彰權限和程序
第十二條 各地市衛(wèi)生行政部門、紅十字會和軍隊有關單位負責相關申請材料的收集、報送工作。
各省(區(qū)、市)衛(wèi)生行政部門、紅十字會和軍隊有關單位負責對材料進行統(tǒng)計、初審工作。
衛(wèi)生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和總后勤部衛(wèi)生部組成“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評定小組”,負責對無償獻血表彰獎項的審核、評定、審批。
第十三條 各地市人民政府、紅十字會和軍隊有關單位負責表彰:
(一)無償獻血奉獻獎銅獎、特別獎;
(二)無償獻血志愿服務獎(一星級至三星級)。
第十四條 各省(區(qū)、市)人民政府、紅十字會和軍隊有關單位負責表彰:
(一)無償獻血奉獻獎銀獎;
(二)無償獻血志愿服務獎(四星級至五星級);
(三)成功捐獻造血干細胞1次的捐獻者。
第十五條 衛(wèi)生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和總后勤部衛(wèi)生部負責表彰:
(一)無償獻血奉獻獎金獎;
(二)無償獻血促進獎;
(三)無償獻血志愿服務獎終生獎;
(四)無償獻血先進省(市)獎;
(五)無償獻血先進部隊獎;
(六)成功捐獻造血干細胞2次以上的捐獻者,或者成功捐獻造血干細胞1次且自愿無償獻血20次以上的捐獻者。
第十六條 無償獻血表彰獎勵,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個人、集體和省(市)符合相應獎項獲獎標準的,由個人或單位提交申請材料;
(二)申請個人或單位按照規(guī)定的表彰獎勵權限上報地市衛(wèi)生行政部門、紅十字會和軍隊有關單位;
(三)省級衛(wèi)生行政部門、紅十字會和軍隊有關單位,對各地市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并制定評定合格名單,在一定范圍內(nèi)公示7個工作日;
(四)公示期滿后,由衛(wèi)生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和總后勤部衛(wèi)生部對各省和軍隊有關單位上報的合格名單進行復核,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表彰的監(jiān)督
第十七條 申報個人、集體和省(市)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經(jīng)核實后,取消其申報資格,4年內(nèi)不得再次申報;已經(jīng)進行獎勵的,審批機關將撤銷獎勵,收回獎勵證書,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參與無償獻血評審工作的有關人員,在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無償獻血是指公民在無報酬的情況下,自愿提供自身血液的行為。
第二十條 表彰評定的無償獻血次數(shù)按以下規(guī)定進行折算統(tǒng)計:
全血每200毫升按1次計算;
機采血小板每1個治療單位按1次計算;
《獻血法》頒布前的無償獻血次數(shù)可以累加計算。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華僑、港澳臺同胞及外籍在華人員。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表彰的各類獎項為榮譽獎勵,個人獲獎殊榮供其它部門參考。
第二十三條 各省(區(qū)、市)人民政府、紅十字會和軍隊有關單位,可根據(jù)本辦法及本地區(qū)、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相關表彰獎勵方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wèi)生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衛(wèi)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自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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