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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吳杭民
張林僅挪用后又流失的公款就達450萬元,如果這都夠不上刑事犯罪,那還要法律干什么呢?挪用5000多萬元公款僅僅受黨紀處分,實際上是教唆甚至是鼓勵貪腐犯罪。
11月6日《南方周末》報道,山西省運城市茅津渡煤焦管理站原站長張林,在任期間通過私自購買發(fā)票,居然截留煤焦專項基金逾億元,并挪用了其中過半的公款,逾450萬元公款至今無法追回,但他受到的處分只是撤職和留黨察看兩年,而沒有被移送司法機關。
9月中旬,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被稱為“中國金融第一案”的海南華銀金融大案作出終審判決,原海南華銀公司負責人、大連證券公司董事長石雪盡管貪污2.6億元,挪用公款近1.2億元,另外偽造金融憑證企圖詐騙央行14億元,非法集資24億元,但他居然只被判死緩,這曾引起輿論高度關注。
與此相似的是,對截留煤焦專項基金逾億元、挪用5000多萬元公款、450萬元公款至今無法追回的張站長,莊嚴神圣的法律卻只能對他行“注目禮”。盡管有知名律師指出,在最高法院對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解釋中,挪用公款15萬元至20萬元就為“數額巨大”。而張林僅挪用后又流失的公款就達450萬元,如果這都夠不上刑事犯罪,那還要法律干什么呢?筆者認為,挪用5000多萬元公款僅僅受黨紀處分,實際上是教唆甚至是鼓勵貪腐犯罪。
真是令人費解!一方面,是官員貪腐犯罪持續(xù)高發(fā),且涉案金額屢屢刷新紀錄,另一方面,有關部門對露出“狐貍尾巴”的貪官卻仁慈寬厚,這不僅僅是在褻瀆法律,更是對人民的犯罪。
由于對張林一案的處理有異議,山西省紀檢委已于9月份將全部卷宗調至太原。我們期待法律之劍及早斬除邪惡,伸張人間正義和公平,維護法律的尊嚴。
(摘自《齊魯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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