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一周后,新娘突然不辭而別。而欲與這位“逃跑新娘”解除婚姻關系時,卻無法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為此,新郎張東將民政部門告上法庭。2008年1月15日,大興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2006年12月,家住大興的張東經人介紹,與一名自稱“尾使么俄頭”的四川彝族女子相識。該女子稱自己家境貧寒,想盡快嫁給一個老實本分的人,踏實過日子。張東很高興,兩人相識3天后便閃電結婚。
結婚一個星期后,一天早上,張東醒來后發(fā)現(xiàn),新娘神秘失蹤,多方打聽也無結果。這時,他想到婚前新娘曾向自己索要4萬元彩禮,懷疑遭遇“騙婚”,于是向當?shù)嘏沙鏊鶊蟀福簿忠陨嫦釉p騙予以立案。2008年4月,張東前往新娘戶籍所在地的公安局查詢新娘的基本情況,卻發(fā)現(xiàn)轄區(qū)內并無此人。經鑒定,此人身份證系偽造。
憤怒之下,張東向當?shù)胤ㄔ浩鹪V離婚,并要求“逃跑新娘”返還彩禮4萬元。但幾天后,他收到法院一份不予受理的裁定書,原因是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顯示,轄區(qū)內并無名叫“尾使么俄頭”的女子,即訴訟主體不存在,故法院未予立案。
在此種情況下,張東以婚姻登記部門未盡到身份審查義務,頒發(fā)的“結婚證”存在瑕疵為由,將當?shù)孛裾衷V至法院,要求發(fā)證機關解除其與“尾使么俄頭”的婚姻。
對此,被告民政部門辯稱,2006年民政部門還沒啟用“二代身份證識別系統(tǒng)”,婚姻登記經辦人很難用肉眼辨別真?zhèn),才導致該類案件的發(fā)生。此外,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只有受脅迫的婚姻關系才能予以撤銷,原告的訴訟請求并無法律依據(jù)。但鑒于情況特殊,會將此事逐級向上級反映,以求妥善解決。
法官釋法
1、《婚姻法》:本案的“尾使么俄頭”系偽造身份,即沒有明確的被告,張東無法按《婚姻法》無效婚姻規(guī)定提起離婚民事訴訟。
2、《行政訴訟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中具體行政行為就包括對公民身份的確認以及公民關系的確認如民政局頒發(fā)結婚證。本案張東認為因當事人身份系虛構,故領取的結婚證存在瑕疵,故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記者 董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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