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五月二十九日電(記者朱沿華)因為眾多媒體的聞風而至,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今天在開庭前不得不將余秋雨訴他人名譽侵權一案,由只有六張旁聽席的三十一號法庭轉(zhuǎn)移至有數(shù)十張旁聽席位的三十八號法庭。但到場的記者依然難掩失望之情,因為余秋雨本人并沒有出現(xiàn)在法庭之上。
由于是二次開庭,雙方的委托代理人都沒有陳述案情,而是直接圍繞被告對原告是否是惡意傷害、作為“公眾人物”的原告在名譽權保護上是否應享有與普通人相同的待遇等焦點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被告辯護律師在辯論中,以足球明星范志毅訴報社名譽侵權案敗訴為例,認為“作為公眾人物的原告在媒體行使正當輿論監(jiān)督的過程中,可能造成的輕微損害應當予以容忍和理解”。
該案在雙方委托代理人結(jié)束陳詞后再次休庭。
據(jù)悉,著名學者、作家余秋雨今年初因《北京文學》編輯蕭夏林三年前發(fā)表的《文化中的文化》一文中所寫的言論“(余)為深圳揚名,深圳奉送他一套豪華別墅。”為無中生有、侵犯了其名譽權,將對方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公開承認侵權行為、在《深圳特區(qū)報》、《深圳商報》、《深圳都市報》、《北京青年報》、《北京晚報》、《湖南日報》及《書屋》雜志上公開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費人民幣十萬元人民幣。
這是繼連續(xù)狀告中國文聯(lián)出版社、學者古遠清之后,余秋雨先生在不到一年的時間里第三次與人對簿公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