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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決定對進口新聞紙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

2003年07月01日 10:16

  中新網7月1日電 中國商務部今天發(fā)布2003年第28號公告,決定自2003年7月1日起,對原產于加拿大、韓國、美國的進口新聞紙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此次期終復審調查涉及的進口產品新聞紙在200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的進口稅則號中列為48010000、48026110、48026910。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guī)定,商務部將從即日起調查:終止原反傾銷措施是否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xù)或者再度發(fā)生,以決定是否取消原反傾銷措施。

  本次期終復審調查通常應在一年之內結束,即于2004年6月30日之前結束。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

  2003年第2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于1999年6月3日發(fā)布公告,根據(jù)1997年3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的規(guī)定,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與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原產于加拿大、韓國和美國的進口新聞紙反傾銷調查做出最終裁定(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公告1999年第4號及附件),對原產于上述國家的進口新聞紙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自1998年7月10日起為5年。

  2002年12月31日,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fā)布2002年第70號公告,根據(jù)2001年11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規(guī)定,經復審確定終止征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xù)或者再度發(fā)生的,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自該公告發(fā)布之日起,國內產業(yè)可在原反傾銷措施終止日60天前,向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提出書面復審申請。

  2003年3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大十屆一次會議批準,由新組建的商務部承擔反傾銷調查職能。

  2003年5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收到吉林紙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廣州造紙有限公司等12家企業(yè)代表中國新聞紙產業(yè)正式遞交的反傾銷復審調查申請,申請人請求商務部對原產于加拿大、韓國、美國的進口新聞紙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并裁定繼續(xù)按照原反傾銷調查最終裁定所確定的反傾銷稅率征收反傾銷稅。申請人的理由為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上述國家的進口新聞紙對中國的傾銷行為可能繼續(xù)或再度發(fā)生,傾銷行為給中國新聞紙產業(yè)造成的實質損害可能將再度發(fā)生。關于傾銷繼續(xù)的可能性,申請人主張在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上述涉案國對中國出口新聞紙數(shù)量、金額下降,但是存在繼續(xù)傾銷;關于傾銷再度發(fā)生的可能性,申請人主張在我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第三國政府也應其國內新聞紙產業(yè)的申請對原產于加、美、韓等國的進口新聞紙進行反傾銷調查,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上述涉案國很可能采取低價傾銷的策略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在損害繼續(xù)或再度發(fā)生的可能性方面,申請人主張自采取反傾銷措施以來中國新聞紙產業(yè)狀況有所好轉,但仍然很脆弱,易受進口產品沖擊和損害。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涉案國傾銷進口的產品,可能造成中國新聞紙產業(yè)銷量減少、產量被迫降低和國內市場價格被壓制的結果;使易受損害的國內新聞紙產業(yè)狀況惡化;進行技術設備改造的大量投資,將無法得到回報。

  商務部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對申請人的資格、申請調查產品和國內同類產品的有關情況、在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申請調查產品的進口情況、傾銷的繼續(xù)或再度發(fā)生的可能性情況、損害的繼續(xù)或再度發(fā)生的可能性情況及相關證據(jù)等進行了審查。申請人提出的初步證據(jù)表明,申請的12家企業(yè)2002年新聞紙產量之和占同期全國總產量的73.46%,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11條、第13條和第17條規(guī)定,有資格代表國內產業(yè)提出申請;申請書中包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14條、第48條、第49條規(guī)定的反傾銷復審調查立案所要求的內容及有關的證據(jù)。

  根據(jù)上述審查結果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16條、第48條、第49條、第51條規(guī)定,商務部決定,自2003年7月1日起,對原產于加拿大、韓國、美國的進口新聞紙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現(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復審立案調查及調查期

  自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商務部對原產于加拿大、韓國、美國的進口新聞紙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并確定傾銷調查期為2002年7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產業(yè)損害調查期為1998年7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

  二、被調查產品及調查范圍

  調查范圍:原產于加拿大、美國和韓國的進口新聞紙。

  被調查產品:新聞紙

  英文名稱:NEWSPRINT

  該產品主要以針葉、闊葉和廢紙為原料,以化學法、機械法及化學機械法制漿經一定配比抄造形成的紙張。

  產品規(guī)格為每平方米重量45克、46克和48.8克等,寬度為781毫米、787毫米、762毫米和1562毫米等。

  主要用途:申請調查的進口產品按用途不同,分為卷筒紙和平板紙,主要供印刷報紙、刊物等用。

  稅則號:被調查產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1998至2001年的進口稅則號為48010000;2002、2003年的進口稅則號為48010000、48026110、48026910。

  三、登記應訴

  就傾銷調查,任何利害關系方可于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20天內,向商務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申請參加應訴,同時被調查國家和地區(qū)的有關出口商或生產商應提供2002年7月至2003年6月對中國及其它市場出口該產品的數(shù)量及金額。

  就產業(yè)損害調查,任何利害關系方可自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20天內向商務部產業(yè)損害調查局申請參加應訴,同時應提供產業(yè)損害調查期內的生產能力、產量、庫存以及在建和擴建的計劃、向中國及其它市場出口該產品的數(shù)量及金額。

  四、不登記應訴

  如利害關系方未在本公告規(guī)定的時間內向商務部登記應訴,則商務部有權拒絕接受其遞交的有關材料,并有權根據(jù)掌握的現(xiàn)有材料做出裁定。

  五、利害關系方的權利

  利害關系方對本次調查的產品范圍、申請人資格、被調查國家和地區(qū)及其他相關問題如有異議,可以于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20天內將意見書面提交商務部。

  利害關系方可以在上述期間內到商務部反傾銷公開信息查閱室查閱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的非保密文本。

  六、調查方式

  調查機關可以采用問卷、抽樣、聽證會、現(xiàn)場核查等方式向利害關系方了解情況,進行調查。

  七、本次調查自2003年7月1日起開始,通常應在2004年6月30日前結束調查。

  八、商務部聯(lián)系方式:

  商務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

  地址:北京市東長安街2號

  郵編:100731

  電話:86—10—65198197、65198424、65198956

  傳真:86—10—65198172

  商務部產業(yè)損害調查局

  地址:北京市宣武門西大街26號

  郵編:100053

  電話:86—10—63193416、63193521

  傳真:86—10—63193097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00三年七月一日


 
編輯: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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