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一月二十七日電(記者路梅)北京大學國際法研究所所長饒戈平將發(fā)表署名文章,從國際法學定義、國際實踐和國際社會的確認等方面闡述論證《開羅宣言》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指出臺灣是中國領土的事實鐵證如山。
明天出版的《人民日報》將刊登饒戈平題為《開羅宣言的法律效力不容否定》的文章。文章指出,歷史表明,中美英三國首腦于一九四三年十二月一日發(fā)表的《開羅宣言》,已成為日后半個多世紀里國際社會解決臺灣問題的一份權威性法律文件,發(fā)揮著恒久的法律效力。它不僅記載了中美英三國共同抗日、處置日本無條件投降后安排的權利義務的承諾,是中國人民爭取抗戰(zhàn)勝利的一個法律保障;而且是臺灣法律地位的一個有力證據,強調了將臺灣歸還給中國的政治意愿,為中國處理戰(zhàn)后臺灣問題提供了國際法的依據。
《開羅宣言》始終是中國人民捍衛(wèi)國家領土和主權完整,反對臺灣與大陸分裂的法律武器。然而也成為某些鼓吹“一中一臺”、“臺灣獨立”的人肆意攻擊的目標。其說法集中到一點,就是否認《開羅宣言》的法律性質和法律效力。他們將《開羅宣言》貶低為只是表達共同目的或意圖的一般政策性聲明,斷定其不足以構成任何法律上的義務和責任,在法律上不足為據。
饒戈平指出,《開羅宣言》的法律約束力早已是不爭的客觀事實。國際社會的絕大多數早已確認其法律效力,國際法上也有充分的根據來證明。據上世紀英國國際法學家H·勞特派特所闡述而為國際法學界普遍接受的權威解釋,凡載有由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代表國家達成的協(xié)議并且訂明有確切的行為準則的國際宣言,都被公認為對各該國具有法律約束力!堕_羅宣言》恰恰具備這三個條件:以中美英三國政府首腦名義共同發(fā)表,表達了三國政府的共同意愿;記載了三國領導人達成的協(xié)議;明確規(guī)定了三國對日作戰(zhàn)的行為規(guī)則,包括確認臺灣是日本所竊取的中國領土,承諾務使日本在戰(zhàn)后將臺灣歸還中國!堕_羅宣言》所具有的這三個條件,不但使它從本質上成為一項法律文件,區(qū)別于國家間的一般政策性聲明,成為一項法律文件,而且具備了國際法上條約構成的法律要素,成為三國間的一項有法律約束力的協(xié)議。
對于有人曾以《開羅宣言》沒有采用一般法律文件的形式為由,來否認其法律效力,饒戈平認為這同樣不能成立。他指出,國際法上沒有任何規(guī)則規(guī)定條約的必要形式。確定一項文件的法律性質是否一個條約,決定因素在于它是否意圖在締結國之間創(chuàng)設權利和義務。《開羅宣言》被公認為具有條約或協(xié)議的性質,正是依據其簽署國之間協(xié)訂的有關戰(zhàn)后對日本處理安排的權利義務的承諾。
文章并以國際實踐確認《開羅宣言》的法律性質與效力來予以說明。一九四五年七月中美英三國首腦發(fā)表的《促令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第八節(jié)規(guī)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進一步驗證和加強了《開羅宣言》的國際法效力。同年九月,《日本無條件投降書》昭告世界,“承擔忠誠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項規(guī)定之義務”,其中毫無疑問包含無條件接受《開羅宣言》并履行其必須將臺灣歸還給中國的義務。中國政府根據《開羅宣言》及盟國間協(xié)議收復對臺灣的主權后,世界各國都以多種方式對《開羅宣言》的法律效力及臺灣回歸中國的法律地位予以確認。長期以來《開羅宣言》在一些國際文件中屢屢被引為法律證據;而那些企圖否認其法律效力的政治集團與個人的活動,都無一例外地歸于徒勞。
饒戈平最后指出,法律是莊嚴權威、不容挑戰(zhàn)的。臺灣島內某些政治勢力的代表人物,把《開羅宣言》視為他們分裂祖國、策劃臺灣獨立的最大的國際法障礙,總是想方設法否定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他們置基本事實和國際法于不顧,鼓吹“兩國論”、“一邊一國論”、“臺灣獨立論”等。殊不知,被國際社會普遍接受的一項歷史性法律文件,決不會因個別人的攻擊而受貶損,反而只能彰顯出攻擊者違抗法律的險惡用心,F(xiàn)代國際法提不出任何有效的證據來證明臺灣不是中國的領土,也找不到任何有力的根據來證明臺灣地區(qū)是一個獨立主權國家。《開羅宣言》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如同臺灣是中國領土的事實一樣,鐵證如山,歷久彌堅,永遠彪炳于國際法史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