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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對劉涌案再審和判決的意義(實錄)

2003年12月22日 12:10

  12月22日上午,在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劉涌案做出了判決,判處劉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對劉涌案的再審和判決,再次引發(fā)了人們對于打黑除惡斗爭的關注。

  中央電視臺《法治在線》演播室請到兩位嘉賓一起來探討一下這個話題。一位是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的韓玉勝教授,一位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的王大偉教授。

  主持人:最高人民法院是最后判處劉涌死刑,判處死刑的依據是什么?

  韓玉勝:劉涌他犯的不是一個罪,而是在我們《刑法》中稱為數罪,犯了多種罪。多種罪當中其中有兩個罪會涉及死刑問題,一個是故意殺人的這種案子,故意殺人咱們都知道,殺人案件最高刑是死刑,另外一個就是因為致人重傷導致殘疾,這種情況在《刑法》當中規(guī)定也有死刑。

  主持人:這兩個罪名規(guī)定都是有死刑的。

  韓玉勝:對。

  主持人:我們回顧一下劉涌這個案件,它是經過了一審二審,在我們印象中,二審一般等于這個案子已經了解了,這次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劉涌案件,這次再審再次開庭的依據是什么呢?

  韓玉勝:按照我們國家《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再審有可能在三種情況下發(fā)生,一個就是當時人他的法庭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如果提出申訴,申訴本身不影響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但是如果申訴確實有理由,有可能啟動再審程序。第二種就是檢察機關對于已經發(fā)生法律效率的判決和裁定提出抗訴,抗訴之后,人民法院如果接受了這種抗訴,他可能啟動再審程序,第三種就是法院自己,最高法院對于各級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判決裁定,和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fā)現確實有必要的話,也可以啟動再審程序。

  主持人:這次劉涌被判處死刑,這個判決結果出來之后,他還能不能再繼續(xù)上訴,再審再進行審判?

  韓玉勝:按照我們國家整個的審判刑事案件的程序來看,他一個刑事案件的判決生效有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就是一審法院做出判決之后,在上訴期內被告人沒有提出上訴,上訴期滿判決生效。

  主持人:就是一審就可以結案了。

  韓玉勝:對,第二種情況就是在一審判決做出之后,在上訴期限內,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檢察機關提出抗訴,這時候就應該進入到二審。二審的判決裁定做出就是終審的判決裁定,就是生效的判決裁定。

  主持人:我們比較多見的就是二審結案。

  韓玉勝:對,這是最常見的一種,第三種就是由最高法院直接審理的案件,一審的判決就是生效的判決,所以劉涌不可能再上訴了。

  主持人:就是一錘定音了,就是最后的判決。

  韓玉勝:對。

  主持人:這次各大媒體,我記得在劉涌再審開庭的那一天,在報道當中都用到了一個詞,說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審劉涌案,這個提審是一個什么樣的概念?

  韓玉勝:我想提審我們從這個提審這兩個字看來,提審是上對下,因為這個案件的一審是由中級法院做出的,二審的判決是由高級法院做出的,最高法院它是國家最高的一個審判機關,它對于下級各級的審判機關的案件,都是提審提上來再審。

  主持人:經過公訴機關的調查,劉涌涉嫌的最早犯罪事實是在1989年,而在2000年7月被拘留。

  主持人:從剛才的這個短片中韓教授我們看到,劉涌最早的犯罪事實其實在1989年,但是公訴機關最后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初步形成卻是在1995年,這中間就有一個時間差,我們應該怎么樣來理解這個時間上的差異?

  韓玉設:起訴中用的這個詞,我覺得是非常準確的一個詞,它叫做“在1995年初步形成”。初步形成意味著它還不是一個完整意義上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從我們國家法律規(guī)定來看,在原來的《刑法》當中對黑社會性質組織是沒有規(guī)定的,1997年修訂《刑法》,在1997年修訂以后《刑法》當中,增加了一個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組織罪,這種犯罪按照我們國家對于《刑法》效力的規(guī)定,一個犯罪行為如果發(fā)生在一個法律規(guī)定之前,對他沒有束拘力,在他之后就要適用。而劉涌這個黑社會性質組織實際上是延續(xù)的,一直到他被拘留之前,在這一段時間,黑社會性質組織都是一個客觀存在的事實,所以按照現行《刑法》的規(guī)定,對他追究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這樣一種犯罪事實,我覺得完全符合客觀實際的。

  主持人:王教授,我們怎么認定一種犯罪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王大偉:我們國家《刑法》第294條有一個罪名,叫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里面有四個標準,一個標準是它有穩(wěn)定的組織人數眾多,比如說它有一個等級結構,上面有領導,底下有骨干層層不同級別的打手。第二個它要有經濟勢力,第三個它用了暴力脅迫等一些手段,最后一點就是包庇縱容,受到某些機關的包庇和縱容,就是形成一種收受賄賂的網絡,同時它可以壟斷一些行業(yè),具備這四個條件,我們就可以認定它為294條。

  主持人:在我們印象當中,黑社會以前似乎是離我們很遠的一種東西,就是在西方的一些國家當中才有黑社會犯罪,有老大,拿著大哥大指揮一幫小嘍羅到處去欺行霸市?打打殺殺的,但是現在在我們《刑法》的罪名當中也設了這樣一個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罪名,在《刑法》當中設這樣一個罪名,它的目的是什么?

  韓玉勝:我想我們看到的我們國家規(guī)定的罪名,和國外是有差別的,我們把它稱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就是說它還不是一個完整意義上的嚴格意義上一種黑社會組織,像國外有很多國家確實有這種黑社會組織已經形成了規(guī)模,像歐美一些國家,像近鄰的日本,都有一些黑社會組織存在,我們國家之所以要在《刑法》中規(guī)定,要懲治這種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因為這種犯罪對社會治安的危害極大,它使人民對于國家的一種秩序產生一種不安全感,會對人民心理上造成嚴重的影響,我們現在正在搞這種經濟建設,而這種心理上的不安定必然影響我們去參與這種經濟建設,所以在《刑法》中規(guī)定要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給予嚴厲程序,不論是從立法來講,從司法來講,還是從民意來講,都是完全必要的。

  主持人:針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全國公安機關近年來開展了聲勢浩大的打黑除惡專項斗爭,而且取得了不錯的結果。我們下面通過一個短片來回顧一下這方面的情況。

  主持人:王教授應該說通過近兩三年以來我們這種持續(xù)不斷的打擊,黑社會黑惡勢力遭到了重創(chuàng),是不是意味著這樣一種犯罪形勢就已經被根除了。

  王大偉:這句話整個來說還是為時過早,因為我們國家黑惡勢力的形成它是有一定階段的,就是說近20年來整個犯罪形勢在一開始是呈上升趨勢的,整個現在犯罪迅速上升的形勢已經得到遏制,但是整體回落還是需要時間的,這里面黑惡勢力也是占有一定比重的。因此我們說,堅持嚴打這個方針不動搖,恐怕整體的回落我們還是需要一定時間的。

  主持人:這次最高人民法院對劉涌案的再審和判決,對全國的打黑除惡斗爭有什么樣的意義?

  王大偉:這個意義是非常巨大的,可以說這些年一批犯罪分子被打掉,黑惡勢力被打掉了,但是我們前面的路程還是很長的,我們說我們的方針,第一不允許我們國內黑惡勢力發(fā)展做大,第三不允許國外的黑惡勢力進入我們國內滲透,所以這一場斗爭還是長期的嚴峻。

  主持人:好,謝謝二位。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啟動審判監(jiān)督程序對劉涌案再次審理并做出判決,應該說在司法程序上這個案件已經劃上了一個句號,但是本案帶給我們的思考還遠遠沒有結束,徹底根除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斗爭還遠遠沒有結束,各級司法機關依然要常抓不懈,把這場斗爭繼續(xù)進行下去。(來源:央視國際)

 
編輯:聞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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