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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擬修改交通安全條例 行人應對違規(guī)行為負責

2004年09月20日 14:01

  中新網9月20日電 《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正在制定、修改之中,修改之后的條例將明確交通事故的責任及賠償細則,機動車與有違章行為的行人相碰,如駕駛員已采取必要措施,可減除機動車一方的責任,機動車賠償也相應減除。

  機動車撞人負全責引爭議

  今年5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此規(guī)定體現“以人為本”的精神,偏向于行人安全的保障。

  但自新法規(guī)頒布后也產生了新的問題,有人將它籠統(tǒng)地誤解為“機動車與行人相撞,機動車負全責”,從而引起廣泛爭議。其實法規(guī)還有明確規(guī)定: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據記者了解,新《安全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如何“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而是要求“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在《安全法》規(guī)定的罰款幅度內,規(guī)定具體的執(zhí)行標準”。這是基于這一原則,目前全國不少地區(qū)都根據各自的情況制定相應的法規(guī)條例。其中北京市就于9月3日召開了關于交通安全法規(guī)的聽證會,根據會議內容,北京市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還將進一步修改,在10月中旬,代表們如果沒有重大分歧,就會在那個時候進行表決并得出最后的結論。

  此外,江蘇新交法條例草案也規(guī)定機動車撞人只負有限責任。

  新《條例》實施須經人大審議

  據了解,目前廣東省公安廳已加緊制定《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這一條例現已在省內營運單位、學校、街道、有車單位等部門廣泛征詢意見,并幾易其稿。據了解,《條例》明確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行人負主要、同等責任的,機動車賠償責任可能會減輕30% 。這一《條例》還須經省人大審議通過方可實施。(來源:南方都市報;記者:呂卓)

 
編輯:邱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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