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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諾貝爾獎”評審的制度缺陷

2004年10月13日 15:58

  2004年是諾貝爾獎創(chuàng)設以來的第103個年頭。每年的10月,即使再不食人間煙火,各領域的專才都希望該年的10月是屬于“我的10月天”,能接到從瑞典斯德哥爾摩撥來的、足以改變一生的電話。諾貝爾獎就像是一名公關,在不善交際和宣傳的學者與名利之間搭一座理直氣壯的橋梁。

  阿爾弗雷德·諾貝爾因發(fā)明炸藥而致富。他于1896年逝世后,其親屬對遺囑的內(nèi)容大感吃驚:巨額財富的94%將用來設立一個年度獎項,以鼓勵全世界在化學、物理、醫(yī)學、文學和維持世界和平5方面(1969年增設經(jīng)濟學)對人類做出巨大貢獻的人。該遺囑的文字十分含糊,使遺囑執(zhí)行人花費5年的時間反復討論評審及獎勵細則,最后才在1901年12月10日諾貝爾逝世5周年紀念日那天,由瑞典國王頒發(fā)首屆諾貝爾獎。以當時的生活水平為例,每份獎金是一位大學教授年薪的30倍。

  今天,“生物科技”已從冷門科系搖身一變成名門貴族。只是時不我予,今日科學的研究已步入一個“非合作不能成器”的年代,研究經(jīng)費動輒耗資數(shù)億美元,需要多名各國專才的共同參與;而諾貝爾獎每年只選出區(qū)區(qū)幾人是否公平及具代表性?再者,1968年該獎評審規(guī)章加入一條修正案:“不可以有3個以上的人同獲一個獎項”,簡稱“3人規(guī)則”,導致1999年的諾貝爾醫(yī)學獎有3個人以“一氧化氮是心血管系統(tǒng)的一種信號份子”獲獎,而第4位共同參與研究的倫敦大學生物醫(yī)學研究所所長蒙卡達卻被排除在外,為人詬病至今。

  此外,人們對諾貝爾獎評委會的評審會議記錄及細節(jié)須到頒獎的50年后才能公布之規(guī)定頗有微詞;筆者認為此屬“半黑箱作業(yè)”,50年后各評委多半已歸西,已不須負責。當1975年,諾貝爾基金會公開那些50年前以上的頒獎文獻時,后人發(fā)現(xiàn)評委會對如何界定化學與物理等的范疇也意見相左。例如1923年取消天體物理學家赫爾和德朗達爾的候選資格,原因是天文物理不算是物理學的分支。

  在諾貝爾獎設立的前5屆,各獎得主可謂實至名歸,如發(fā)現(xiàn)X射線的倫琴(獲首屆物理學獎)。步入第6屆,便爭議不斷。該屆化學獎授予發(fā)現(xiàn)元素周期表的門捷列夫之決定,最終被瑞典皇家科學院推翻(含公報私仇之嫌)。隔年,門捷列夫含冤而終。

  另一方面,愛因斯坦因相對論而震撼全球,卻因人為因素延后一年補領1921年諾貝爾物理學獎,而促成其美事的卻是當時還屬假設階段的光電效應理論。此外,發(fā)明飛機的萊特兄弟貢獻不可謂不大,卻一生與諾貝爾獎無緣。

  諾貝爾化學與物理獎因重實驗而不受限于語文;文學獎卻還不能完全走出此種限制──全球華人等了一世紀才由法籍中國人高行健于2000年獲文學獎。是否是時候重新檢討、修訂這百年不變的諾貝爾獎評審制度了?(馬來西亞《星洲日報》10月10日文章;作者:柯世力;原標題為:諾貝爾獎評審制度引起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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