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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官腐敗潛伏期延長”名不符實

2004年11月09日 16:53

  黑龍江省原政協(xié)主席韓桂芝嚴重違紀違法案件最近被中紀委嚴肅查處了。據(jù)查,韓在任黑龍江省委組織部副部長、部長、省委副書記期間,利用職務(wù)之便,先后收受錢款共計950萬元人民幣,其中大部分涉嫌受賄。

  有反腐專家認為,韓桂芝一案折射出貪官“腐敗潛伏期”變長了。據(jù)悉,從1978年開始,官員腐敗潛伏期正逐漸變長。被調(diào)查的省部級干部犯罪案件中,近年的平均潛伏期為6.31年,最長的達14年(11月7日法制晚報)。

  在筆者看來,所謂的“腐敗潛伏期”多少有些名不符實,因為一些貪官被查處前并非處于“潛伏”狀態(tài);而“腐敗潛伏期”變長,頂多只能說明“邊腐邊升”還具有強大的現(xiàn)實土壤和環(huán)境。

  “潛伏期”指的是“疾病傳染過程中的一個階級,即從病原體侵入機體至出現(xiàn)臨床癥狀的一段時間”。也就是說,疾病在潛伏期內(nèi)不表現(xiàn)出或不表現(xiàn)出明顯的臨床癥狀。但有些腐敗貪官卻并非如此。

  在查處腐敗過程中,常常是“拔出蘿卜帶出泥”。但是,這并不等于那些被當作“泥”而帶出的貪官平時沒有腐敗的“臨床癥狀”。相反,有的貪官的腐敗癥狀還十分明顯,然而,有關(guān)部門及一些人就是視而不見、聽而不聞;蛟S正因如此,貪官的“腐敗潛伏期”被延長了。

  可以舉一些例子。原河北省委書記程維高因嚴重違法違紀而屢遭舉報,這在當?shù)乜芍^家喻戶曉、街知巷聞,甚至中央有關(guān)部門也知悉了,但他不但沒有被查處,反而是舉報者蒙冤入獄8年。難道說他沒暴露?

  另一例子是,原重慶市委宣傳部長張宗海在任職期間收受賄賂300多萬元,而其腐化墮落的“臨床特征”則更加明顯:長期在五星級飯店包房,帶漂亮女性回去過夜,還公開其選擇情婦的3大標準——大學(xué)生,漂亮,未婚,同時還跟若干名女性保持不正當性關(guān)系。所有這些在當?shù)囟家呀?jīng)是“公開的秘密”。人們不禁要問:“公開的秘密”,就紀委不知道?如此貪官還算“潛伏”嗎?類似例子,不勝枚舉。

  這些貪官未落馬時明目張膽、肆無忌憚地搞打擊報復(fù),生活腐化墮落,難道還是沒有“臨床癥狀”的“潛伏期”?倘若硬要稱之為“潛伏”,則只能說明有些人的視力有毛病、耳朵有問題,又或者明明知道而不查、不究,直至迫使中紀委出手。

  據(jù)11月8日的《新京報》報道,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局長楊志達10月18日晚在長沙被中紀委“雙規(guī)”了。而此君也同樣曾經(jīng)“舊病纏身”。楊的問題其實早在2000年因牽涉另一腐敗案就已暴露無遺,但他不但“病”而不倒,還帶“病“升官。原因是得到湖南省政府原副秘書長王道生以及更高層的扶持。這或許也是作為副廳級干部的楊志達卻由中紀委直接雙規(guī)審查的原因吧。

  這些事實起碼表明,相當部分貪官查處前并非處于不暴露、不表現(xiàn)腐敗癥狀的“潛伏”狀態(tài),而是暴露了卻被某些人某些部門刻意蓋上了。所以,“潛伏”之說并不怎么準確。問題癥結(jié)就在于,本應(yīng)負起查處這些貪官責任的有關(guān)部門查處不力、沒有作為。這樣,貪官的“腐敗潛伏期”能不變長嗎?

  貪官“腐敗潛伏期”變長,恰恰反襯出我們的預(yù)防和查處官員腐敗工作的乏力,也反映了當下反腐敗工作所面臨的嚴峻現(xiàn)實。也因此,我們更不能拿“腐敗潛伏期”變長的迷霧來掩蓋反腐敗工作乏力的現(xiàn)狀。(稿源:人民網(wǎng)-強國論壇;作者:禺山默客)

 
編輯:張磊】
:::相 關(guān) 報 道:::
·專家剖析韓桂芝案 稱折射出貪官腐敗潛伏期變長 (2004-11-05)
·黑龍江省原政協(xié)主席韓桂芝涉嫌受賄被開除黨籍 (200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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