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4日電 據《北京青年報》報道,近日有媒體指出,人民幣理財產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由銀行負責代征,銀行不代扣所得稅是違規(guī)行為。人民幣理財產品是否涉嫌漏稅?有關專家認為,人民幣理財納稅問題,實際上陷入了法律真空。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征稅范圍的第7款,“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須征個稅,個人理財產品納稅大致可比照該條款。但嚴格來說,理財收益又很難套用“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中央財經大學財政與公共管理學院副院長劉桓昨天對記者表示,目前適用的《個人所得稅法》是1994年發(fā)布實施的,而近年來金融市場改革速度不斷加快、創(chuàng)新品種不斷增多,用一部10年前的相關法律來適應日新月異的多元化個人收入格局,肯定會力不從心。一般來說,在法律相對穩(wěn)定不變的情況下,相關部門會出臺一些規(guī)章、辦法來解決新出現(xiàn)的問題。但到目前為止針對人民幣理財產品等收入調節(jié)方面的辦法尚且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