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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豪文被押回延邊審訊 國務院督察組將督辦此案

2005年02月08日 07:09


    2月6日,蔡豪文被羈押在沈陽鐵路公安局錦州公安處錦州車站派出所。新華社發(fā)

  中新網(wǎng)2月8日電 綜合媒體報道,昨天,在延邊州人民檢察院4名反貪小組成員的押解下,公安部A級通緝犯蔡豪文在傍晚時分返回延邊。延邊州檢察院反貪部門連夜審問了蔡豪文。有報道稱,國務院督察組已進駐延吉督辦此案。

  延邊檢方連夜突審

  據(jù)《巷報》報道,延邊州檢察院副檢察長范寶坤表示,在蔡豪文到達前,州檢察院有關部門已準備好審訊室,準備連夜審訊,并將全程錄像有關審訊經(jīng)過。范寶坤說,目前案情的關鍵在于通過審訊,了解來龍去脈,核實相關情節(jié)及數(shù)據(jù)。

  蔡豪文確屬主動投案

  相關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年關將至,本就是離家在外的人最思鄉(xiāng)的時候。A級通緝令的下發(fā),給整整逃亡了80天的蔡豪文帶來很大觸動。當時身在北京的蔡豪文給延邊州檢察院相關部門打來電話,表達了自己投案自首的想法,并準備乘坐北京—長春—哈爾濱的列車,回延吉投案。延邊警方了解情況后,立刻聯(lián)系鐵路警方。蔡豪文乘坐的列車抵達遼寧錦州附近路段時,蔡豪文向乘警主動投案,隨后被帶到長春。

  量刑應該不會超15年

  延邊州檢察院一位處長告訴記者,從蔡豪文的整個犯罪過程看,如蔡豪文如實交待犯罪事實,量刑應該不會超15年。

  范寶坤副檢察長說,蔡豪文主動投案行為成立,但投案與自首是有區(qū)別的,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自行投于有關機關或個人,承認自己實施了犯罪,并且愿置于所投機關或個人的控制之下,等候交代犯罪事實的行為。自首能否成立,還應具備“如實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這一條件。如果僅主動投案,而不如實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那么,在量刑上也不能適用從輕處罰原則。

  而據(jù)今天出版的《新文化報》報道,據(jù)了解,蔡豪文此前曾向延邊打電話要求自首,對此情節(jié),檢察院將進一步調(diào)查核實。另悉,國務院督察組已進駐延吉督辦此案。延邊檢方將立即對蔡豪文展開審訊。

  24次出境上級不知曉

  另據(jù)新華社報道引述延邊州交通局局長崔哲云介紹,蔡豪文27次出境中,只有3次是經(jīng)過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因公出境,其他24次都是自己帶車以休閑游的方式進入鄰國。而蔡豪文私自出境大多是在工作時間,因其沒有申報,主管部門對這些情況均不知曉。崔哲云是在接到舉報后,才知道了蔡豪文私自出境的有關情況。他承認,這是主管部門在管理上的失誤,是對國家工作人員因私出境管理工作不重視產(chǎn)生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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