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官賭”蔡豪文被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7年,并沒收個人財產(chǎn)1萬元。蔡豪文當(dāng)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再提起上訴。
蔡豪文案件8日上午在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并進行宣判。經(jīng)庭審調(diào)查,蔡豪文在2003年12月至2004年11月?lián)窝舆呏萁煌ㄟ\輸管理處處長期間,先后以借款的方式分21次挪用本單位公款318.55萬元,并用這些款項多次到境外參與賭博;2002年3月至2004年7月間,蔡豪文利用其職務(wù)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錢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共計收受現(xiàn)金6萬元和筆記本電腦一臺(價值9000)元。
蔡豪文對自己的犯罪事實在庭審中供認不諱。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蔡豪文有期徒刑15年,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并處沒收其個人財產(chǎn)1萬元,數(shù)罪并罰判處蔡豪文有期徒刑17年,并處沒收其個人財產(chǎn)1萬元。
法院判決被告人蔡豪文犯挪用公款罪、受賄罪之外,還依法判決扣押在案的受賄犯罪贓物桑塔納轎車一輛和聯(lián)想筆記本電腦一臺,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針對為何沒有判決蔡豪文犯有賭博罪,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有關(guān)人士解釋說,依照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guī)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shè)賭場或以賭博為業(y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蔡豪文到境外賭場參與賭博的行為不符合目前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賭博罪的構(gòu)成要件,所以,沒有認定蔡豪文犯賭博罪。
延邊州有關(guān)部門工作人員介紹,蔡豪文于2004年11月19日畏罪潛逃后,于2005年2月5日在北京市向檢察機關(guān)表示投案自首的意向;2月6日他在從北京前往延吉的投案途中歸案,且如實交代了其挪用公款的的事實和檢察機關(guān)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有自首情節(jié),可作為量刑依據(jù)。
(來源:新華網(wǎng),作者:徐家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