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挪用公款382萬余元的原包鋼(集團)公司機關工委書記兼機關事務處處長李洪波,被內蒙古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在1999年9月至2003年11月間,李洪波利用包鋼機關事務處的普通行政收據(jù)和自己簽寫的收條,將包頭宏昌學校應交給包鋼機關事務處的租賃費、供熱費382萬余元全部領走,大部分用于購買福利彩票和體育彩票,少部分用于賭博和家庭個人花銷。作案后,李洪波主動向公司領導投案,交代了自己挪用公款的主要犯罪事實。李洪波除在案發(fā)前歸還30萬元以外,其余352萬余元均不能退還。
被告人李洪波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來源:中國法院網(wǎng);作者:劉輝、白江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