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4月12日電 據(jù)新文化報報道,去年1月中旬,17歲的女孩欣欣在吉林省長春市某洗浴中心打工時在包房被害,兇手已被抓獲。欣欣的爸爸認為,女兒與洗浴中心是雇傭關(guān)系,在洗浴中心“特服”時被害,應(yīng)該算作工傷,遂向洗浴中心提出索賠。
欣欣死后,欣欣的父親認為女兒在洗浴中心打工,與洗浴中心是雇傭關(guān)系,是在工作期間遇害死亡的,故洗浴中心作為第三人應(yīng)承擔賠償責任,于是在2005年8月中旬將洗浴中心告上法庭,請求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費用共計26.5萬余元。
按有關(guān)規(guī)定,工傷問題發(fā)生糾紛,應(yīng)先進行工傷認定后再進行審理,故欣欣父親提出撤訴,同年9月22日,法院下發(fā)民事裁定書,同意欣欣父親的撤訴請求。
2005年10月8日,欣欣的父親向長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申請書。欣欣的父親認為,女兒在該洗浴中心打工,已經(jīng)形成事實勞動關(guān)系。1月23日,海濤第一次去洗澡時洗浴中心派欣欣去“特服”,并收取海濤110元服務(wù)費,24日晚,海濤再次來到該洗浴中心要求提供“特服”,才導致欣欣死亡,于是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三)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算作工傷”,向長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欣欣的死亡應(yīng)是工傷。
洗浴中心則認為,欣欣和海濤之間的性交易洗浴中心并不知情,欣欣是在從事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時被殺害的,所以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
2005年10月15日,長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下達對欣欣的《工傷認定決定》,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和十五條規(guī)定的認定范圍,欣欣不屬于因工死亡。欣欣的父親不服,向吉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提出復議申請。
日前,吉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下達《勞動和社會保險行政復議決定書》,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一)項,“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死亡不算作工傷”的規(guī)定,欣欣的死亡不能認定為工傷。(李珉琦 李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