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方:矯枉必須過正
與《合同法》中簽約主體平等的基礎不同,相對于資方,勞方天然處于弱勢地位,加之改革開放以來勞動保護方面的法律相對不到位,《勞動合同法(草案)》對勞方做出適當傾斜。
在接受采訪時,郭軍爽快地承認,草案存在著矯枉過正的問題。但他認為,在中國的現(xiàn)有國情下,矯枉必須過正。
問題是,勞方在“矯枉”的過程中夾雜了太多部門的利益。
據本刊了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一位官員在起草草案第五條第二款時,參照《公司法》相關規(guī)定的基礎上做出了些許修改,于是,《公司法》中“制定重要的規(guī)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中的“通過”二字如前文所述被后置,變成“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應當經工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或者通過平等協(xié)商做出規(guī)定”,立刻令含義產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
如果這一條款不加修改地獲得通過,受益最大的顯然是將擁有決定權和一票否決權的工會!白鳛閷W者,這種簡單的道理不可能不懂,但學者不能不適當?shù)貫樽约核诘牟块T說話!币晃黄鸩菡吒嬖V本刊。
類似的部門利益,也同樣表現(xiàn)在了《勞動合同法〈草案〉》對勞動派遣制度的規(guī)定上。草案規(guī)定:勞動派遣公司須為每個派遣員工向勞動部門上交5000元保證金。在接受本刊采訪時,《勞動合同法(草案)》課題組成員、華東政法學院教授董保華認為,這種保證金顯得不倫不類:政府這只無形的手從幕后伸出,再次違背了《勞動法》中“小政府、大社會”的原則。“退一步講,即使考慮到中國的國情,5000元保證金有其存在的理由,草案中卻對其支配權、衍生的利息使用權沒有做出規(guī)定,如果不加修改地通過,顯然是一種資方補貼政府的方式!倍HA說。
董保華在談到《勞動合同法〈草案〉》在無固定期限合同、競業(yè)條款、勞動派遣、試用期、經濟補償金等方面都向勞方傾斜提高標準時,表示:“本來政府應該守住宏觀層面的底線,現(xiàn)在水在上升,中觀層面的集體協(xié)商和微觀層面的個人協(xié)商已經被淹到了,政府的行政權力擴大肯定不是好事。”
對此,常凱告訴本刊:在中國現(xiàn)有國情下,企業(yè)工會不夠強大,除了政府加強監(jiān)管,別無他路可走。
雖然同為課題組成員,常凱與董保華卻被認為分處勞資兩大陣營。
而郭軍認為,董保華老師的觀點很正確,但流于學者的天真。馬建軍則告訴本刊,和一直在勞動糾紛一線工作的律師相比,起草者更為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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