頻 道: 首 頁|新 聞|國 際|財 經|體 育|娛 樂|港 澳|臺 灣|華 人|留 學 生| 科 教| 時 尚|汽 車
房 產|電 訊 稿|圖片·論壇|圖片庫|圖片網|華文教育|視 頻|供 稿|產經資訊|廣 告|演 出
■ 本頁位置:首頁新聞中心社會新聞
站內檢索: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1.7萬買斷少女十年青春 男子要女方簽“賣身契”

2006年08月30日 11:27

  中新網8月30日電 據廣州日報報道,“為脫身,我違心簽下一份‘保證書’,保證阿君在10年之內不得出走!弊蛉丈衔,來自四川南充市的鄧青松在廣州市番禺區(qū)反映一件令人啼笑皆非的事:今年6月,其堂妹阿君經媒人介紹,從老家來到大石和一名叫林洪(化名)的老鄉(xiāng)相親,沒多久兩人便擺酒舉行了婚禮,但并沒領取結婚證?墒,阿君不愿跟林洪繼續(xù)生活。事后,鄧青松帶著幾名親友去找林洪的親屬侯某等人論理,反被對方強行要求寫下了一份“婚姻保證書”。

  鄧青松與3名親友手持“保證書”講述了大致經過。今年6月下旬,尚不滿17歲的阿君經媒人介紹,隨父親田某自南充來到大石,和在此打工的老鄉(xiāng)林洪相親。林洪今年32歲,整整大阿君16歲。7月1日,由林洪家人負責,為阿君、林洪擺酒舉行了婚禮,阿君就此成了新媳婦。但新婚的日子沒過多久,鄧青松即接到了阿君的求助電話。阿君在電話里表示:“不滿意現(xiàn)有的婚姻,想離開她并不喜歡的林洪!

  因阿君的父親田某依然還與林家生活一起。8月25日,鄧青松帶了數名親友去接回田某,隨便找林家就阿君的“拒婚原因”論理。林家的人對此不依不饒,不允許鄧青松一行將田某接走,雙方為此發(fā)生爭執(zhí)。一直到當日晚上11時多,林洪的妹夫侯某還強迫鄧青松寫下一份“保證書”,保證阿君在10年之內不得離開林洪。鄧青松感到無奈,只好作為擔保人寫下了“保證書”。據了解,侯某等人拿到“保證書”后,代表林洪家人交給鄧青松一份《撫養(yǎng)條約》。這份《撫養(yǎng)條約》規(guī)定,林洪和家人有撫養(yǎng)田某的責任,“會承擔田某的衣、食、住、行”,上面簽有阿君和林洪的姓名。

  侯某在接受采訪時憤慨地說,阿君確實是通過媒人介紹,從南充來大石結婚的。結婚不到兩個月,以鄧青松為代表的阿君親屬,竟將阿君悄悄帶走了,并且還反過來找林家要人,有“放鴿子”騙婚的嫌疑。要求鄧青松簽一份“保證書”,目的就是為預防阿君家人再次帶走阿君。侯某強調說,“保證書”是在他們向鄧青松等人介紹了林洪、阿君現(xiàn)有的生活情況,乃至得到阿君本人、田某認可的前提下讓擔保人簽字的,根本就不存在強迫誰簽字的問題。之所以“保證書”中規(guī)定阿君在10年內不得離開林洪,是想既能留住阿君的心,也留住阿君的人。

  對這一離奇的“保證書”事件,律師表示:無論該“保證書”是在什么背景下簽訂的,它都是一份不具備法律效力的“保證書”。首先,林洪和阿君的婚姻沒有以結婚登記為基礎,故不能算作法定夫妻關系。其次,即使雙方有了結婚證,是一對法定的夫妻,但彼此之間或彼此的親人,都不能干涉她人(他人)的自由。再有,自由是不能讓某人進行保證和擔保的,出此“保證書”,反而說明了要求寫“保證書”者的強權及愚昧。(胡利)


 
編輯:李淑國】
 


  打印稿件
 
關于我們】-新聞中心 】- 供稿服務】-資源合作-【留言反饋】-【招聘信息】-【不良和違法信息舉報
有獎新聞線索:(010)68315046

本網站所刊載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觀點。 刊用本網站稿件,務經書面授權。
未經授權禁止轉載、摘編、復制及建立鏡像,違者依法必究。

法律顧問:大地律師事務所 趙小魯 方宇
[京ICP備05004340號] 建議最佳瀏覽效果為1024*768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