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9月15日電 據(jù)中國政府網(wǎng)消息,國土資源部副部長李元解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涵義時表示,就性質而言,國家土地督察制度是國務院的一種授權行為;就法律地位而言,國家土地總督察代表國務院行使監(jiān)督檢查的職權,督察的對象主要是地方政府的土地利用和管理行為。
李元說,根據(jù)《關于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經(jīng)國務院授權,由國土資源部行使國家土地督察職權,代表國務院對各省(區(qū)、市)以及計劃單列市土地利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具體工作由國家土地總督察、副總督察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