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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明確斑馬線車禍責任 行人闖紅燈致禍負主責

2006年09月16日 01:23

    有關人士指出:從長遠來看,只有讓行人充分認識到闖紅燈的危害,才能夠做到真正的治本。 中新社發(fā) 引煒 攝



 

    雨中行人不顧自己的生命安全闖紅燈。 中新社發(fā) yemeky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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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交警在處理事故時發(fā)現(xiàn),行人與司機在處理斑馬線上傷亡事故時紛爭很大,行人以為“在斑馬線上我最大”,因而亂闖斑馬線致禍。昨日,廣州交警部門專門明確斑馬線上車禍雙方責任,強調行人橫過馬路闖紅燈致禍要負主責。

  沒燈號控制:撞行人司機負全責

  司機撞傷了正在斑馬線上過馬路的行人,而該斑馬線沒有燈號控制,那么,撞人的司機要負全責。因此,行經(jīng)沒有交通燈號控制的人行橫道線時,駕駛機動車的駕駛員一定要注意減速避讓人行橫道上行走的行人,與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一律要追究駕駛員法律責任,造成人員死亡的還要追究機動車駕駛員的刑事責任。另外,如果斑馬線有燈號控制,而行人正常按燈號過馬路被撞,由司機擔承所有責任。

  例如:2005年3月23日21時30分,在廣州市白云區(qū)沙太路青年干部學院對出路段,賴某駕駛一輛粵A××058號輕型普通貨車沿沙太路西側路面由北往南以時速約49公里行駛至出事地點時,適遇行人林某(女)在沙太路出事地點東側路面由東往西沿人行橫道(沒有燈號控制)行走,結果,輕型普通貨車車頭與行人林某相撞,造成林某受傷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于同年3月27日死亡。

  賴某駕駛車輛行經(jīng)人行橫道時沒有減速讓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因此依據(jù)相關規(guī)定,賴某應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有行人燈號:闖紅燈行人負主責

  在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人行橫道線上通行時,行人如果不按交通信號的指示通行,闖紅燈而導致交通事故,則須由行人擔承主要法律責任。

  例如:2005年1月9日,在廣州市芳村區(qū)芳村大道芳村人民政府門口對出路段(路口有交通信號控制),行人王某(女)沿芳村大道北側人行道由西往東走,至出事地點時違反交通信號燈由北往南橫過芳村大道,遇王某(男)駕駛粵A/A××13號重型普通貨車從芳村大道由東往西行駛至此,結果人車發(fā)生碰撞,造成王某(女)受傷送醫(y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王某(女)違反通行規(guī)定(沖紅燈)是導致此事故發(fā)生的直接原因,因此依據(jù)相關規(guī)定,王某(女)應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信息時報/何雪華 交宣 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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