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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半年竟毫不知情 女方起訴“前夫”要求離婚

2007年01月05日 10:58

  中新網(wǎng)1月5日電 據(jù)重慶晚報報道,1月4日,重慶市渝中區(qū)法院打算開庭審理一樁離婚案時,男方竟然拿出一份判決書表示,該離婚案早已在半年前就判決了。

  隨后該報記者揭開了這起蹊蹺離婚案背后的隱情。

  起訴前夫要求離婚

  渝中區(qū)法院原定在1月4日下午2時開庭審理一樁離婚案。因為原告方林娟沒有到庭,而是委托其父出庭,法官便告知,法律規(guī)定離婚案件雙方當事人必須出庭。

  這時,作為被告的李明露出滿臉疑惑:自己已經(jīng)起訴離婚,法院也判決準許了,現(xiàn)在反被起訴離婚,這個案子太蹊蹺了。

  林娟的父親表示,根本不知道李明起訴離婚一事。女兒一直在上海打工,去年9月回家,才委托他前來法院幫忙打這場官司。

  法官看完李明的生效判決書和生效證明后,當場要求林娟的父親寫撤訴申請。隨后,法官為雙方辦理撤訴裁定手續(xù)。

  首次起訴是為房子

  趁著法官辦理相關(guān)手續(xù),正在現(xiàn)場的該報記者立即采訪了當事人。

  李明稱,他和林娟于1997年登記結(jié)婚,女兒已經(jīng)6歲;楹,他們買了3套房屋,而位于渝中區(qū)花園大廈的2套房屋,被林娟用假離婚證變賣。為了保護剩下的那套房屋,他在2005年11月將林娟起訴,要求離婚。同時,他也向警方報了案。

  因為孩子在林娟身邊,同年9月,她在被警方采取強制措施后提出回家看孩子。沒想到,她一走就沒了蹤影。

  法院判決準予離婚

  渝中區(qū)法院受理后,因無法送達傳票,在2005年11月28日按法律規(guī)定向林娟登報公告送達傳票和起訴書副本,并確定了開庭時間。開庭時,林娟還是沒有到庭,該院遂缺席判決。法院判決準予離婚,考慮到林娟造假證變賣房屋,還判決剩下的那套房屋由李明獨自享有。

  去年3月6日,該院再次登報公告送達判決書。在法定60天公告期和15天上訴期內(nèi),林娟沒有提出上訴,也沒到法院報到。去年5月23日,這份判決開始發(fā)生法律效力。

  女方自稱受到傷害

  林娟父親稱,由于不了解李明所說的那些事情,他要聽了雙方意見才能了解具體情況。

  該報記者在林娟的離婚訴狀中看到,她和李明從2004年4月開始分居,從此帶著女兒從李家搬出,在外漂泊。2005年9月11日,李舉報她涉嫌詐騙,她被民警帶到看守所關(guān)押3天,后交了2萬元保證金才被解除關(guān)押。為了躲避再度受到傷害,她只得帶著女兒漂泊他鄉(xiāng),F(xiàn)與李明分居已近兩年,只求解除婚姻。(羅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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