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為降低報價,將導游人員作為成本壓縮點
目前,國內游客在選擇旅行社時,主要標準是看價格是否便宜。旅行社為了使自己的報價更具競爭力,便使用各種方式縮減成本,導游人員成為最重要的成本壓縮點。
按照有關規(guī)定,旅行社必須同導游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發(fā)放相應工資,導游人員也必須參加各種社會保險。而實際上,幾乎沒有任何旅行社嚴格執(zhí)行這些規(guī)定。在昆明市,目前有持導游證人員近萬名,遠遠超過實際接待需要。普遍的情況是,導游人員即便持有同旅行社簽訂的勞動合同,旅行社也根本不向其發(fā)放任何工資名義的勞務費用。
導游人員沒有工資,更沒有社會保險,已經(jīng)成為業(yè)內普遍現(xiàn)象。如此一來,旅行社便輕易實現(xiàn)了把導游人員作為成本壓縮點的目的,也就可以向游客提供更低的報價。而在同游客簽訂旅游合同時,旅行社往往通過僅注明團費總額的方法,給游客造成“導游費用已付”的假象。但旅行社并不會如數(shù)將該費用支付給導游人員,甚至直接將導游服務費完全扣留,作為旅行社的利潤。導游人員往往在零收入保障的前提下從事旅游團隊接待工作,這正是旅游接待過程中各種不合理現(xiàn)象產生的導火索。
導游人員交納的“質量保證金”隨時面臨被克扣
對專職導游人員,無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旅行社普遍會要求其先交納少則三四千元的“質量保證金”。當組團旅行社以導游服務質量不佳為由拒絕向接待方旅行社支付全額團款時,接待方旅行社便可按同樣的理由將相關導游人員的質量保證金扣除。這樣一來,導游人員不單是在收入毫無保障的情況下為旅行社工作,而且還在為這樣的工作承擔著貼本的風險。
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早在幾年前就提倡“先付款,后旅游”,但由于監(jiān)管不力,“先付款,后旅游”的操作方式始終未能在行業(yè)內貫徹執(zhí)行。某些游客為了拒絕付清尾款,便在“服務質量意見表中”對導游人員進行無理指責,甚至干脆拒絕填表。這種惡意投訴的情況一旦發(fā)生,不論其實際服務質量好壞,導游人員都可能面對被扣除質量保證金的結果,正當權益根本無法保障。
由于低價銷售造成資金流動困難,旅行社往往會要求導游人員為旅游團的活動墊付團款,用于支付餐飲、住宿、景點門票等費用,數(shù)額高達數(shù)千元。一旦出現(xiàn)組團旅行社拖欠尾款的情況,接待旅行社便可將經(jīng)營風險轉嫁到導游人員身上。非但如此,旅游團活動結束后,某些旅行社還往往以“組團社尚未補清團款”或“團款結算尚未完成”為借口,使導游人員不能及時報銷為旅游團墊付的費用。
導游人員在不合理的“行規(guī)”下艱難求生存
旅游團的活動內容涉及吃、住、行、游、購、娛等多個方面,其中旅游購物是非常重要的部分。
旅游商店為了獲得盡可能多的客源,便同旅行社約定,按照一定的比例,將旅游團購物后獲得的部分利潤同旅行社分享。甚至約定,無論游客是否購物,都給予旅行社“人頭費”,條件是游客必須進入商店,以便商店方面清點人數(shù)。旅行社自然不會拒絕此類提議,于是便要求導游人員將旅游團引入各種旅游商店,并要求導游人員從商店獲取記錄游客購物數(shù)額的單據(jù),于接待工作結束后交給旅行社,以此作為旅行社同旅游商店分享利潤的結算依據(jù)。由于對旅游行業(yè)缺乏了解,外界卻往往錯誤地認為購物活動完全是由導游人員單方面安排。
為了在激烈的競爭中獲取優(yōu)勢,商店會向導游人員和旅游車駕駛員基于旅游團的購物數(shù)額給予傭金,少數(shù)商店也會給予“人頭費”或“停車費”,鼓勵導游人員和旅游車駕駛員將旅游團引入商店。于是,傭金和少數(shù)旅游商店給予的“人頭費”或“停車費”就成為絕大多數(shù)導游人員的惟一收入來源。
最近幾年,由于各類媒體多次對導游人員收取傭金的事件進行過批評性報道,游客普遍對導游人員的購物講解視為花言巧語的蠱惑,拒絕進入旅游商店購物。只有少數(shù)游客會在旅游商店大量購物,個別導游人員得有較高的傭金收入,但這種情況不會發(fā)生在每個導游人員的每次接待工作當中。
對于旅行社不合理的操作方式,導游人員不但無力改變,而且不得不接受。如果拒絕接受,則無疑將面臨無團可接的狀況。因而絕大多數(shù)導游人員只能屈從于不合理的“行規(guī)”,以傭金作為惟一的收入來源,同時伴隨著外界不斷的批評與指責。(陶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