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10日電 135位被訪流浪乞討者中,僅有5人屬于基本喪失了勞動能力或勞動機會、個人或家庭遭遇天災人禍卻又缺乏社會救濟,只能通過乞討行為以獲取生存資源,其余的基本屬于職業(yè)型乞討者。針對職業(yè)乞討現象,廣州大學公共管理學院講師管理學系講師湯秀娟建議,廣州可學習發(fā)達國家做法,對乞丐的具體情況和經歷進行信用審查,在家庭和社會保障確實無力解決困難的情況下對其發(fā)放行乞信用證明以進行分類管理。
據南方日報報道,針對廣州的流浪乞討現象,廣州大學公共管理學院講師管理學系講師湯秀娟去年底組織了一次專題調查。被調查的135名流浪乞討人員中,未成年人占9.63%,其中包括家人“遙控”乞討的16名兒童,46至60歲的占19.26%,61歲以上的占38.52%.按流浪乞討人員的自訴,行乞年限一般都在3個月以上,有25人已有1年以上的乞討時間。一位自稱是廣東羅定66歲的男士自1976年開始乞討,已有30年的乞討歷史了。
在接觸的被訪者中,因貧、因殘、因病致乞3種原因占絕大多數,也有個別自訴是被騙、失業(yè)等原因無奈乞討的。但是調查中也發(fā)現有為致富而乞討的,一名來自江西的34歲青年較為坦誠地談到自己的乞討就是為了積累做生意的資金,“準備在廣州待三四個月,有兩三千塊,就回老家做小本生意!彼J識的乞討者,先前在廣州行乞的,現在都已富起來了。
調查者根據行為特征及影響將職業(yè)乞討者劃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好逸惡勞型”,他們大多來自一些傳統(tǒng)乞討鄉(xiāng)村,這類人一般選擇在農閑季節(jié)外出乞討,他們乞討的目的不是維持生計,而是純粹解決諸如蓋房、子女讀書等家庭經濟問題。這類人只有改變其價值觀念并進行能力培訓方有可能終止乞討行為。第二類是“工具型”,他們借助生理性弱勢,主要包括嬰兒、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為工具進行乞討。第三類是“幕后操縱型”,在調查中賣花童、賣藝殘疾人等都是有組織的幕后操縱型乞討者,這類人必須輔以強制性的法律手段進行制約。
湯秀娟指出,對職業(yè)乞討者的救助主要來自于民間的慈善資源,政府的責任在于扶持和引導民間力量,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資捐物,從而形成一套較完整的民間慈善救助機制,亦可創(chuàng)設“廣州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基金”或相關救助組織,主要針對救助管理制度之外的職業(yè)乞討者,對其予以長期的社會救助。同時,要堅決取締非法乞討活動,包括未成年人行乞,有組織的團伙行乞,組織、指使、教唆、脅迫、誘騙他人行乞以及以行乞為掩護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等。
據悉,英國、法國、荷蘭已推行行乞證制度。為加強對職業(yè)乞討群體的管理和規(guī)范,湯秀娟建議廣州也應構建乞討信用機制。針對目前職業(yè)乞丐的大量出現、欺詐性行乞不斷增多的現象,廣州可以考慮以現有救助站為主體,聯(lián)合公安、乞丐戶籍所在地機構等部門,對乞丐的具體情況和經歷進行信用審查,在家庭和社會保障確實無力解決困難的情況下對其發(fā)放行乞信用證明。政府為乞討者建立檔案,對其進行相關的法制法規(guī)教育,并在部門、片區(qū)之間進行通報,通過監(jiān)督和約束手段對其行乞方式、時間及地點進行合理規(guī)范,加強對乞討者的統(tǒng)計、引導和管理,使其做到行乞行為文明化。(畢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