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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副教授殺妻案開審 被害人父母索賠22萬元
2007年06月27日 10:18 來源:蘭州晨報

  6月26日,蘭州市安寧區(qū)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國農(nóng)業(yè)大學農(nóng)學系副教授常某在蘭州殺害博士妻段某血案引起的民事索賠案,常某的岳父母攜1歲外孫向常某及其父母、“神漢”于某索賠22萬余元。法院將合議后定期宣判。

  常某在回蘭州探親期間,用蘭州“神漢”于某做“法事”的刀將自己讀博士的妻子段某殘忍殺害,后常某因鑒定為患有精神分裂癥被免除刑事責任。但段某的父母認為,常某的父母在明知兒子患有精神分裂癥的情況下,不對兒子進行強制治療,卻請“神漢”在家為常某做“法事”,搞封建迷信活動!吧駶h”于某指使常某的母親將做“法事”用的刀,放置在常某枕頭下“避邪”。該行為不但沒有起到祛病作用,反而使段某招來殺身之禍。段某的父母認為,被告具有嚴重的共同過錯,對被害人的死亡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給被害人及其親屬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請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賠償有關(guān)損失及精神撫慰金共22萬余元。該案起訴后,法院認為并沒有窮盡本案利害關(guān)系人,遂要求將常某的1歲兒子追加為原告,共同參加訴訟。

  訴訟雙方

  原告律師:“高知”父母請“神漢”應擔責

  當庭,被害人段某父母的委托代理人——甘肅勇盛律師事務所律師安治國認為,2006年4月,常某伺候完妻子的月子回到中國農(nóng)業(yè)大學后,出現(xiàn)嚴重的精神疾病,常某父母知道后,安排剛坐完月子的段某及常某的小姨去北京將其接回蘭州。常某回家后,其父母沒有及時帶常某去醫(yī)院接受科學治療,而是請“神漢”于某做“法事”驅(qū)邪,搞封建迷信活動。

  2006年6月28日晚,“神漢”于某做完“法事”后,將做“法事”用過的菜刀放置在常某的枕下“避邪”。6月29日凌晨1時許,常某用該菜刀將妻子連砍16刀,致其死亡。常某的父親作為高級知識分子,母親作為科研單位的干部,不但搞迷信活動,還將菜刀放置在一個精神病人的枕下,為常某殺害妻子提供了便利條件,直接導致常某殺害妻子的行為發(fā)生。幾被告具有嚴重的共同過錯,對被害人的死亡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給被害人及其親屬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

  被告律師:被害人段某也有過錯

  常某父母的委托代理人——甘肅同義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力認為,首先,被害人段某在去北京之前就知道丈夫的病情,她接回丈夫后就應當及時帶丈夫去治療,可她卻沒有這么做,應當承擔監(jiān)護不力的責任。其次,“神漢”在家做“法事”,并將菜刀放在常某枕下,這都是段某在家時做的,段某作為監(jiān)護人,晚上與丈夫同在一房時,面對可以致命的刀具,應該采取保護措施。因此,段某沒有盡到監(jiān)護責任,而且對“神漢”做“法事”的事實和行為予以默許,從而導致了悲劇的發(fā)生,對于段某的死,其本人也有一定的責任。根據(jù)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受害人對侵權(quán)結(jié)果有過錯的,應當減輕侵權(quán)人的責任。

  另外,法律規(guī)定對侵權(quán)結(jié)果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應是共同的侵權(quán)行為,而本案中,常某父母的行為并非共同侵權(quán)。因此,常某的父母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神漢”律師:

  “作法”與段某之死無因果關(guān)系

  “神漢”于某的委托代理人——甘肅愷撒德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善明認為,當時,常某的母親通過別人請于某去做“法事”,說常某脾氣暴躁,夫妻之間常為瑣事爭吵,可能是中了邪,希望“法事”能為常某及其家庭祈求平安。于某當時并不知道常某患有精神病,做“法事”時,常某很正常,其言談舉止和正常人沒有區(qū)別。將菜刀放置在常某的枕下是常某的母親所為,于某并沒有指使。

  李善明認為,于某的行為,沒有違背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與段某的死亡沒有因果關(guān)系,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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