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從花都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對任某等30名原告要求被告廣州市花都新X水泥公司支付近百萬元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各原告在勞動爭議發(fā)生60日后才申請勞動仲裁已超出申請仲裁期限,駁回30名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查明,任某等30名原告是被告新X水泥公司的員工。被告于2000~2006年期間分別與任某等人解除勞動關系。但任某等人一直沒有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直到2006年下半年,知道被告將被關閉后,任某才于2006年12月27日向花都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關系的代通知金、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和拖欠經濟補償金的額外經濟補償金;ǘ紖^(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查,認為任某等人的仲裁申請已超過60天申請仲裁的期限,不予受理。
花都法院認為,根據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為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任某等人在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60日后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超過了勞動法規(guī)定的申請仲裁的期限,遂作出上述判決。 (李朝濤 莫麗娟 羅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