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夜攔出租車,乘至偏僻處,一人下車用腿抵住車門,另一人持刀威脅車主,剩下一人趁機搶錢,以此手段三人共搶劫“的哥”15起。24日,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此起持刀搶劫案進行了審理,二十名受害者家屬到庭旁聽了庭審。
2006年12月16日凌晨2時許,王明山、陳昭輝從合肥市東七一大酒店附近,租乘了“的哥”周某駕駛的出租車,將其騙至合肥市磨店鄉(xiāng)關井村村北路口附近,劫取周某某天宇手機一部、現(xiàn)金300余元。其后,王明山又獨自作案或伙同陳昭輝共同犯案13起,其中一起因遭受反抗搶劫未遂,共劫取手機10部,現(xiàn)金4000余元。今年2月27日凌晨零時許,王明山從合肥市逍遙津人民迪吧附近租乘“的哥”彭某某駕駛的出租車,將其騙至合肥市磨店鄉(xiāng)大店村楊灣村民組附近,持刀正準備搶劫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庭審中,審判長詢問參與搶劫行為最多的王明山“為何搶劫”,其回答是“一時沖動”,當審判長反問其參與的數(shù)十次搶劫是否每次都是一時沖動時,王明山卻回答“我不想回答這個問題”,并當庭落淚。后附帶民事訴訟人即受害“的哥”之一的趙某要求王賠償,在審判長的詢問下雙方愿意庭外調(diào)解,但王明山表示自己無賠償能力。許俊德的辯護人向法庭陳述其乃初犯,因害怕,于第一次犯案后脫離另兩人,此后多次拒絕許的“邀請”,應酌情從輕或減輕處罰。
法庭未當庭宣判。(明艷 陳臣 記者 雷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