仗著自己與交通廳廳長的“特殊關系”,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請托人賄賂的廳長情婦汪沛英,因涉嫌受賄罪,9月12日,被浙江省湖州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此案是由浙江省檢察院反貪局偵查終結(jié)后,指定湖州市檢察院異地起訴的。
據(jù)悉,汪沛英作為“特定關系人”涉嫌受賄被起訴,這在“兩高”發(fā)布《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后是第一例。
汪沛英今年53歲,浙江杭州人,70年代初與趙詹奇相識,90年代初二人發(fā)展成為情人關系。據(jù)湖州市檢察院的起訴書指控,1998年,時任浙江省計劃與經(jīng)濟委員會副主任的趙詹奇被任命為浙江航空投資公司總經(jīng)理,同年又兼任杭州蕭山機場工程建設指揮部黨委副書記、常務副總指揮。1998年初,蕭山機場候機樓(航站樓)開始招標,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項目經(jīng)理徐某找到汪沛英,希望汪沛英能牽線搭橋,請趙詹奇在招投標過程中予以關照,并承諾事成后支付汪沛英合同總金額1%的提成。汪沛英將此事告訴趙詹奇,趙詹奇答應幫忙。8月,徐某所在的公司如愿中標。為感謝汪沛英的幫助,1998年11月底和1999年2月,徐某分兩次送給汪沛英人民幣55萬元。
檢察機關認為,汪沛英雖然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但她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由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gòu)成受賄罪。
另據(jù)悉,7月10日,趙詹奇因犯受賄罪已被湖州市中級法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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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聯(lián)合發(fā)布的《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授意請托人以本意見所列形式,將有關財物給予特定關系人的,以受賄論處!薄疤囟P系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共同實施前款行為的,對特定關系人以受賄罪的共犯論處。”“本意見所稱‘特定關系人’,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 (錢聰 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