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離婚前與妻子達成協議給妻子寫下巨額欠條,離婚后又以該項內容并沒有記載在具有法律效力的離婚協議書中為由拒不認賬。近日,山東省鄒平縣法院依法判決該男子高某支付其前妻王某15萬元。
2007年5月份,原告王某將其前夫高某告到法院,訴稱原被告因離婚,經雙方協商被告自愿支付原告現金15萬元,用于支付夫妻共同財產中原告所得部分和精神補償及一次性生活幫助金,因被告未履行支付義務訴至法院。
被告高某辯稱,原告起訴的關鍵證據系婚前夫妻雙方就離婚事宜達成的書面協議,此議項內容并沒有記載在具有法律效力的離婚協議書中,也并非雙方最終的離婚意見。雙方在協議離婚前確實曾達成書面意見,但在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xù)時對此事項進行了修正,新的修正意見在離婚協議書中清清楚楚的載明,并沒有關于15萬元的賠償問題,也就是說關于15萬元的賠償問題,雙方在最后關頭已經放棄,得到法律確認的內容不包括15萬元的賠償問題,因此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3月初,高某為前妻王某寫下欠條一張,寫明因高某提出離婚,經協商高某給予原告15萬元,什么時候有了什么時候給。次日,原被告到民政機關簽訂離婚協議書,之后雙方按協議內容解除了婚姻關系雙,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該15萬元未果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原被告因感情破裂被告有外遇雙方協商離婚,被告同意支付原告現金15萬元作為補償,并為原告寫下欠條,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原被告之間已確立了明確的債權債務關系,被告在欠條上注明的“什么時候有了什么時候給”系履行期限約定不明確,原告可隨時要求被告履行,故原告起訴要求被告還款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宣判后,高某沒有上訴,目前判決已經生效。
作者:姜道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