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乘客郝某(歿年24歲)搭乘黑出租前往房山區(qū)公議莊,途中被黑車司機馮春永搶劫后殺害拋尸。10月26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搶劫罪判處馮春永死刑。
2006年11月29日晚上6點,家人接到郝某電話,電話里郝某說她打了一輛“面的”往家走,現(xiàn)在已經(jīng)到了良鄉(xiāng)。電話中還有一個男子的聲音說有十分鐘就到了。家人隨后去馬路口等郝某,等了十多分鐘,也沒等到。家人就又打電話,但郝某的電話一直不接。郝某父親找人開車去良鄉(xiāng)路口找女兒,母親則留在家中給郝某一直打電話。等到晚上8點左右,郝某的電話就一直關機了,于是家人向110報警。三天后,在河北省固安縣公安局城關刑警隊,郝某的丈夫辨認出妻子的尸體。
2007年1月12日15時許,偵查人員在房山區(qū)長陽鎮(zhèn)小清河橋?qū)⒎缸锵右扇笋T春永抓獲。
根據(jù)馮春永的供述,2006年11月29日晚6時,被害人郝某坐他駕駛的“面的”去公議莊。路上被害人接了一個電話,好像是對家人說坐上了一輛面的,快到家了。他在和被害人聊天過程中提出向她借50元錢,被這個女的拒絕。他把車開到了公議莊村南停下車,并搶被害人的皮包,被害人反抗并呼喊,他就掐被害人的頸部,并用一根鐵棍扎被害人的面部,被害人被殺死后,他將死者下身所穿衣服脫下,并開車把死者的尸體拉到河北省固安縣的一個橋上,將尸體拋至橋下。在返回家中的途中,他把死者的衣服、皮包、扎人的鐵棍、他自己帶血的衣物丟棄。他從被害人處搶得諾基亞手機1部、120余元人民幣和一張銀行卡。
法院認為,被告人馮春永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為已構(gòu)成搶劫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馮春永以暴力手段將被害人殺害,并拋尸掩蓋罪行,犯罪的性質(zhì)惡劣,情節(jié)、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根據(jù)被告人馮春永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以搶劫罪判處馮春永死刑。(常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