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中國石化集團廣州石油化工總廠副廠長吳大邦,涉嫌在任職期間為一加油站老板提供“幫助”,收受賄款20萬元。
昨日,吳大邦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庭受審。
據(jù)檢察機關指控,1996年,中石化廣州石油化工總廠為增加銷售份額,希望能盡快收購社會上的加油站。當時,廠辦會議已決定了一個原則:在合作經(jīng)營的公司中,中石化須持有半數(shù)以上的股份。
1996年至2000年,吳大邦在擔任中國石化廣州石油化工總廠副廠長期間,主管銷售處并具體負責收購加油站的工作。為得到與中石化合作經(jīng)營公司的機會,東莞市麻涌鎮(zhèn)一加油站的個體老板陳某通過吳大邦的關系談好了合作事宜。
但在股權分配上,卻出現(xiàn)了分歧:廠辦決定要在合作公司中持有60%的股份,而陳某則認為石化公司股份份額太高。吳大邦答應陳某從中斡旋后,于廠務會議上提出,將中石化的股份份額降低到55%,沒有異議后順利通過。為感謝吳大邦提供的“幫助”,1997年至2007年間,每逢過年過節(jié)之際,陳某便向其送些“紅包”,每次1萬到2萬元不等,總共送了16次,約20萬元。
2000年,吳大邦因病提前退休,獲得同意后移居香港養(yǎng)病。
今年7月2日,吳大邦主動向檢察機關投案自首,坦誠交代了其收受錢款的事實,并主動退回了20萬元贓款。
昨日庭上,吳大邦剛開始稱,自己并沒有為他人謀取利益,關于股權的分配方案已由廠辦會議決定,他只不過是代表廠方出面簽字而已。但當法官問,其是否為陳某增加股權份額提供幫助時,吳某沉默了一會,承認說有這回事。
公訴人當庭表示,吳大邦的行為已構(gòu)成受賄罪。但鑒于其并沒有將中石化股權份額降低到半數(shù)以下,事實上并沒有侵害中石化確定的股權分配原則,“沒有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公訴人建議,加上考慮到吳某的自首行為,在量刑上可酌情考慮。
目前,此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 (記者 余亞蓮 實習生 梁柳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