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涉案人因犯搶劫、敲詐勒索等罪名受到法律制裁
2007年8月中旬,備受社會各界廣泛關(guān)注的胡松玉案,在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兩批進行了審理。昨日,市中院對該團伙的部分涉案人員作出了一審宣判,18名被告因犯搶劫、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窩藏、非法拘禁、組織淫穢表演罪,分別被判處一年零八個月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過審理后認為,2004年9月至2006年3月,18名被告人在蘭州市七里河區(qū)、城關(guān)區(qū)伙同他人進行搶劫、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
昨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團伙的部分涉案人員作出了一審宣判,18名被告因犯搶劫、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窩藏、非法拘禁、組織淫穢表演罪,分別被判處一年零八個月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但是,鑒于李某等被告只是向他人提供犯罪信息或簡單地實施搶劫、敲詐勒索,而并未參加實行犯罪,在共同的犯罪中只起到了輔助作用,所以應(yīng)對其作出減輕、從輕的處罰。
部分案件回放:強行劫取他人財物
2005年11月18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李旭霞在其打工的洗頭房上班,突然來了一個喝醉酒的男子黨某,他向李李旭霞稱自己隨身攜帶了大量現(xiàn)金。李旭霞在得知該此消息之后,隨即告知于男友史某(另批起訴),而史某又將此消息轉(zhuǎn)告給胡松玉(另批起訴)。胡松玉又指使李磊(另批起訴)等人對黨某伺機進行搶劫。搶走了黨某身上的50000元人民幣。李磊將所搶的贓款交予胡松玉。
故意毀壞他人財物
2004年9月某日,被告人趙永軍委托被告高立洲找人幫他教訓(xùn)做饅頭生意的競爭對手楊某,高立洲便找到了胡松玉幫忙。同年9月18日凌晨1時許,胡松玉指派李磊等人,到楊某的饅頭店,用鋼管、磚頭等物將店面的窗戶玻璃等砸壞。作案后,趙永軍通過高立洲給胡松玉4000元的“感謝費”。
為招攬生意組織淫穢表演
2005年9月至2006年2月,柯某(另批起訴)伙同董某等為其經(jīng)營的啤酒城、舞吧生意興隆,竟然招募舞女,由董某具體組織安排,且多次組織舞女跳脫衣舞,進行淫穢表演。(記者 都一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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