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期間,很多市民會選擇做一個短途旅行。如果在旅行途中,你的銀行卡丟了,急得要命卻無法申請掛失,那到底是怎么回事?節(jié)前,溫州鹿城法院就審理了這么一個案子。如果你也遇到類似問題,不妨看看是不是同樣原因。
溫州人李小姐在河南丟了銀行卡,辦不了掛失,結果導致卡里兩萬多元被人取走。法院12月28日一審判決:銀行全額賠償李小姐損失20473元,并支付利息。
銀行卡無法掛失
兩萬多元沒了
去年2月16日,李小姐在溫州某銀行辦了一張借記卡。當時,工作人員發(fā)現(xiàn)李小姐的身份證與他人重號,就把信息的證件類型設置為110002,證件號碼為其身份證號(如沒有重號,客戶信息的證件類型設置為110001)。但工作人員并沒有告訴李小姐這個情況。
今年8月11日上午,李小姐在開封丟了挎包。為了保住錢,她當即前往當?shù)劂y行申請銀行卡掛失。但當?shù)毓ぷ魅藛T發(fā)現(xiàn),查詢到的客戶資料,與李小姐的不一致。
無奈,按規(guī)定工作人員無法辦理掛失。心急如焚的李小姐想不通自己的卡為什么不能掛失,就與工作人員吵了起來。的哥趕緊打了110報警。
該營業(yè)部負責人了解情況后,提醒李小姐向發(fā)卡銀行求助。李小姐向別人借了手機,與溫州的銀行客服中心聯(lián)系,但同樣未能成功掛失。
而就在李小姐苦“求”掛失期間,她卡里的20473元錢,已被人分3次提走。
知曉原因后
她告了銀行
事發(fā)當晚,李小姐就從開封坐火車往回趕。幾經(jīng)周折,她才弄明白,自己的卡為什么掛失不了:在銀行計算機網(wǎng)絡里,輸進她的身份證號碼,查詢到的不是她的客戶信息,而是比她早辦卡、身份證同號的趙某。
李小姐這才知道,當時辦卡時自己是身份證重號客戶,導致無法掛失,蒙受損失。一怒之下,她將銀行告上法庭。
銀行方面認為,他們的員工并沒有存在操作錯誤,李小姐身份證重號是公安機關手工操作造成的;再者,借記卡有關章程規(guī)定,掛失要去發(fā)卡銀行指定的網(wǎng)點或通過網(wǎng)上銀行等電子渠道,而開封的營業(yè)部并不是他們的指定網(wǎng)點;還有李小姐自己沒有保管好密碼,否則也不會被人取走錢。
法院根據(jù)關鍵時間點
作出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發(fā)卡銀行有義務提供并告知持卡人掛失渠道,且確保掛失渠道暢通。如發(fā)卡銀行告知的掛失渠道有誤,只要持卡人在借記卡遺失后,能及時申請掛失,那么從完成掛失申請開始,再扣除辦理掛失的合理時間后,這時借記卡出現(xiàn)損失就應當由發(fā)卡銀行承擔。
而本案中,銀行僅告知李小姐可以通過電子渠道或發(fā)卡行指定的網(wǎng)點辦理掛失,沒有明確說明指定網(wǎng)點僅分布于浙江省內。因此,李小姐在事發(fā)當?shù)厣暾垝焓,應認定為已履行了申請掛失的義務,銀行方面必須要在合理時間內辦理,否則,卡內損失應由銀行承擔。
對李小姐來說,如果她沒有及時申請掛失,那么卡里的錢被人盜取,她也得承擔相應責任。但法院發(fā)現(xiàn),雖然沒有證據(jù)證明李小姐申請掛失時間,但當時那位的哥替她報警時,時間記錄為9時39分,而銀行卡里第一筆錢被人取走的時間是9時47分。也就是說,李小姐申請掛失是及時的。
而銀行沒有在卡內的錢被提走前辦妥掛失的另一個原因,是工作人員沒有告訴李小姐,她是持重號身份證申請辦卡的客戶。而受理掛失的工作人員也沒有及時判斷出李小姐屬于該類型的客戶,從而延誤了辦掛失的時間。因此,銀行不能免除賠償責任。(鹿法 胡軼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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