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25日,對已蹲了十年大牢的郝金安來說,是一個特殊的日子。這一天,由山西省檢察院建議再審糾正的郝金安搶劫案在山西省高級法院開庭再審。
上午9點,庭審開始。山西省高級法院組成了以審判監(jiān)督庭副庭長白永旺為審判長的合議庭,山西省檢察院派出了宋晉民、王方、周柳蔭三位檢察員出庭履行職務,山西省晉商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萬忠免費為郝金安出庭辯護。山西省檢察院、省高級法院有關部門人員、新聞媒體、郝金安的家屬共20多人參加了旁聽。
在法庭調(diào)查和質證階段,出庭檢察員向法庭出示了郝金安案件發(fā)現(xiàn)的三個最新證據(jù),即被抓獲的殺害劉茵河的犯罪嫌疑人牛金賀、蔡德民、張廣榮的供述。在這三份證據(jù)中,三人交代了他們十年前殺害劉茵河的經(jīng)過,證實郝金安未參與殺害劉茵河。據(jù)此,出庭檢察官指出:1998年11月18日,山西省臨汾地區(qū)中級法院作出的“以搶劫罪判處郝金安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判決錯誤,依法應當予以糾正。
已服刑十年、年屆五十的郝金安頭發(fā)花白,表情木訥、呆滯,顯得比實際年齡要老得多。在出庭檢察官、審判長多次詢問他“為什么當初承認殺害劉茵河”時,郝金安聲音哽咽、潸然淚下:“他們打得我要死,我不承認,他們就要一直打我”,讓旁聽的群眾為之動容。當審判長讓郝金安作最后陳述時,郝金安只說了一句話:“希望法律還我公道。”
郝金安的辯護律師李萬忠在法庭調(diào)查和質證階段,對一審判決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上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全面分析,并著重對郝金安案件中可能存在的刑訊逼供問題發(fā)表了辯護意見,認為“偵查機關以刑訊逼供和指供、誘供等違法手段獲取證據(jù),使郝金安案件出現(xiàn)了實體性、根本性的錯誤”。同時,李萬忠指出:“判決無罪、恢復名譽、國家賠償,都不可能讓郝金安回到從前,錯判完全改寫了他的人生,讓郝金安從一個合法公民變成了一名搶劫殺人犯,這其中的教訓足以讓每一個從事法律的人警醒!”
經(jīng)過兩個多小時的法庭調(diào)查、質證,法庭宣布休庭。下午3點,法庭再次開庭,經(jīng)過合議庭研究,當庭作出判決:原判及復核認定原審被告人郝金安持刀向劉茵河要錢,后將劉致死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證明郝金安構成搶劫罪,原判以搶劫罪判處郝金安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有誤,應予糾正。根據(jù)刑事訴訟法有關規(guī)定,撤銷山西省高級法院(1998)晉刑核字第84號刑事裁定及原臨汾地區(qū)中級法院(1998)臨刑初字第49號刑事判決,宣判郝金安無罪。
從郝金安被抓那一天起,到今天,已過了整整十年。
真兇:在一次巡邏中被抓獲
2006年4月11日凌晨2時,河南省宜陽縣公安局的巡警巡邏至漯河大橋時,發(fā)現(xiàn)三名形跡可疑的人。盤查中,其中一人拔腿就跑,在巡警追趕中,竟然從橋上跳到河灘中。這名自稱薛世豪的人,因腿摔斷被公安局送入醫(yī)院。醫(yī)院的精心治療,公安干警的細心照料,使其良心發(fā)現(xiàn),終于說出了自己的真實姓名——牛金賀。在治愈出院后的一周,牛金賀提出要見刑警隊張大隊長。2006年7月24日,牛金賀交代了1997年臘月其伙同他人在山西省鄉(xiāng)寧縣臺頭鎮(zhèn)裴家河煤礦搶劫并殺死該礦職工劉茵河的犯罪事實。宜陽縣公安局立即派人到山西省鄉(xiāng)寧縣進行調(diào)查核實,確定牛金賀交代屬實。2006年8月20日,鄉(xiāng)寧縣公安局對劉茵河被害一案重新立案偵查。查明參與作案的張保欣已死于事故,2006年11月17日,犯罪嫌疑人張廣榮被抓獲,供認案件的另一名犯罪嫌疑人的真實姓名叫蔡德民,其在原籍河南省舞陽縣曾經(jīng)捅死過一個人。2007年12月15日,犯罪嫌疑人蔡德民被抓獲。牛金賀的自首,張廣榮、蔡德民的抓獲,使劉茵河被害的真相顯露出來:
1997年臘月,鄉(xiāng)寧縣各煤礦相繼放假,放假后煤礦不提供住宿,蔡德民(自稱楊曉國)、牛金賀、張廣榮便先后到了老鄉(xiāng)郝金安租住的地方小住,并告訴郝金安說,住幾天就回家了。1998年1月18日,曾經(jīng)與郝金安在同一煤礦打工的裴家河煤礦工人劉茵河到郝金安家串門,閑聊中,劉茵河說發(fā)了幾千元工資,今年不準備回山東老家過年了。
就是這樣一句話為劉茵河帶來了殺身之禍。蔡德民聽到劉茵河這句話后,便與牛金賀、張廣榮和剛在臺頭鎮(zhèn)碰到的張保欣商議,找劉茵河借錢,如果不借,就弄根繩子捆住揍他一頓,讓他過不成年。1月19日,蔡德民到臺頭鎮(zhèn)買了一個手電筒、一條繩子。晚飯后,蔡德民、牛金賀等人從前灣子步行到了裴家河煤礦劉茵河的住處借錢。劉茵河稱沒錢不借,毫無防備的劉茵河被蔡德民等人殺死。之后,幾人翻箱倒柜,掀翻了床板,在支床的磚縫里劫得200元錢后,返回到郝金安家中,燒毀了作案時戴的手套,扔了手電筒,蔡德民、牛金賀換了衣服和鞋,并把作案時穿的皮鞋以20元的價格賣給郝金安后,連夜逃離了臺頭鎮(zhèn)。
十年:冤沉海底無人問
劉茵河被害后的第三天,他的老鄉(xiāng)張清芳發(fā)現(xiàn)了他的尸體,并向當?shù)毓矙C關報了案。在對張清芳的詢問材料中,記者看到,在1998年1月、3月的四次詢問中,張都講到案發(fā)當晚郝金安去找過劉茵河,當時還有張來鎖和學威在場(其中一次講到董洪彪也在場),并且說在劉茵河死前的當天晚上,只有郝金安一人來找過劉茵河。對于當時取證的情況,張清芳在2006年8月11日河南宜陽警方對其的詢問中講:“公安局將我禁在礦辦公室,天黑,我提供老悶(郝金安的外號)的情況后才將我放回!倍聦嵣,郝金安在案發(fā)當晚沒有去過劉茵河的住處。
1月24日,厄運降臨在郝金安身上。在郝金安租住的民房當中,公安局搜查出了牛金賀等人出逃時留下的帶有劉茵河血跡的白襯衣和穿在郝金安腳上的與案發(fā)現(xiàn)場足跡花紋一致的皮鞋。
在經(jīng)過當?shù)毓矙C關一系列的“突擊審查”之后,盡管郝金安再三申辯自己沒有殺人,還是無濟于事,3月4日,郝金安被執(zhí)行逮捕。在向郝金安宣布逮捕決定時,郝金安又提出自己沒有殺人,并說皮鞋是楊曉國賣給他的,劉茵河可能是被楊曉國、牛金賀殺的,但未引起公安機關重視。11月18日,郝金安被臨汾地區(qū)(現(xiàn)為臨汾市)中級法院以搶劫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當時法院判決認定:“1998年1月19日晚10時許,被告人攜帶一把刀子竄至鄉(xiāng)寧縣裴家河煤礦劉茵河住處,向劉要錢,劉說錢借給了老鄉(xiāng)。被告人郝金安對此極為不滿,即用拳擊打劉的胸部,劉要出門叫人,被告人郝金安把房門堵住,掏出隨身攜帶的刀子朝劉的頭部刺了一下,劉倒地后,又用木板擊打頭部,手卡脖頸等暴力手段,致劉當場死亡。而后,在劉的衣柜里、床板下翻找錢物未果逃離現(xiàn)場。認定以上事實的證據(jù)有:報案材料;鄉(xiāng)寧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記載有劉茵河系窒息合并顱腦損傷而死亡;鄉(xiāng)寧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記載現(xiàn)場所留皮鞋足跡特征和郝金安右腳膠底皮鞋鞋底特征屬同一花紋;法醫(yī)鑒定結論記載從郝金安白色襯衣的左前襟及左袖口處提取的血型;血型為O型,與死者劉茵河血型一致。另外,郝金安提出皮鞋與白襯衣均為楊曉國的,自己沒有作案。經(jīng)查,根據(jù)郝金安提供的楊曉國的戶籍轄區(qū)無此人!
從此,郝金安被投入山西汾陽監(jiān)獄服刑,同時,他也開始了自己的申訴之路。在接受記者采訪時,郝金安說:“剛開始寫的時候,我還覺得天下總有個說理的地方,會有人還我一個清白,可一封封信寄出去后就沒了回音,到后來自己都麻木了,好像自己都認可自己是個殺人犯了。但是我一直沒有放棄過寫申訴書,可能成為一種習慣了,只要手里有郵票、有信封我就寫,每月都寫……”這位憨厚的農(nóng)民告訴記者:“我覺得可能是郵票貼少了,后來我就貼兩張、三張(郵票),我想這樣信就應該順利地發(fā)出去了吧!”
糾錯:山西省檢察院行動迅速
2007年3月29日,山西省檢察院控告申訴處處長郝躍偉與副處長王小燕、助檢員劉艷芳到汾陽監(jiān)獄提訊一名服刑的申訴犯人。在提訊過程中,汾陽監(jiān)獄的工作人員對他們說:“郝金安入獄后不斷申訴,鄉(xiāng)寧縣公安局曾經(jīng)來提訊,說抓住了真兇,但是幾個月了也不見動靜。不知道是怎么回事?”
“當時我的第一感覺就是,郝金安的判決可能存在重大錯誤。我們當即要求監(jiān)獄提供判決文書,并詢問有無申訴材料。監(jiān)獄工作人員一面安排復印了全部判決書,同時給我們提供了一份郝金安近期的申訴!焙萝S偉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
回到機關,郝躍偉親自審查了郝金安的判決書和他的一些申訴材料后,認為原案處理證據(jù)嚴重欠缺。緊接著,又向鄉(xiāng)寧縣檢察院核實真兇是否抓到。得知牛金賀與張廣榮已抓獲,查明張保欣已死亡,還有一名案犯在逃。2007年4月12日,山西省檢察院控告申訴處通過審查提請對郝金安搶劫案立案復查,分管副檢察長梁權立即批準立案復查,并同時向當時的檢察長崔偉匯報。崔偉要求,選派得力人員,組成專案組,抓緊時間,盡快復查。之后,由梁權、文曉平兩名副檢察長負責,由控申處長郝躍偉、公訴二處副處長李曉玲、公訴二處檢察官宋晉民、王方、周柳蔭組成的專案組成立。
為了縮短辦案時間,在復查時,辦案人員放棄了休息,加班加點,于2007年4月25日將案件復查終結,認為原案對郝金安屬于錯判,郝金安沒有犯罪行為,應予糾正。4月29日,案件移送公訴二處。4月30日,公訴二處提請院領導決定向省高級法院提出再審建議!拔逡弧遍L假期間,辦案檢察官宋晉民、王方、周柳蔭放棄了休息,進行閱卷,從5月8日至5月14日短短的一周時間里,又先后到臨汾、鄉(xiāng)寧、汾陽和河南省調(diào)查取證,行程數(shù)千公里。2007年5月14日,山西省檢察院向山西省高級法院發(fā)了《關于建議再審郝金安案件的建議函》,崔偉和文曉平親自與法院協(xié)調(diào)。5月15日,山西省高級法院決定對郝金安一案再審。5月30日,山西省高級法院向郝金安送達了再審裁定。在糾正郝金安錯誤判決中,山西省檢察院從案件發(fā)現(xiàn)到提出糾正錯案的再審建議,只用了不到一個半月的時間。
在對案件復查過程中,山西省檢察院不僅在法律上為郝金安尋求公正,而且在生活上也給予郝金安關心。為了案件盡快辦理,院領導多次與法院協(xié)調(diào),督促盡快開庭審理,為了保障郝金安的合法權益,還聯(lián)系了山西晉商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李萬忠為郝金安提供法律援助,免費做郝金安的代理人。2007年12月18日,郝金安被接出監(jiān)獄,住到了山西省一○九醫(yī)院,一方面接受檢查治療,一方面等待開庭審理。在郝金安住院期間,專案組人員多次到醫(yī)院探視,給予關懷,使得郝金安對山西省檢察院充滿感激之情。2008年1月10日,記者在山西省一○九醫(yī)院見到郝金安,郝金安動情地說:“從良心上講,檢察院對我不賴,盡到責任了。特別是小宋(宋晉民)和小王(王方),家里孩子那么小,為我的事跑了一趟又一趟,挺感謝他們!
反思:冤案何時不再重演
十年冤獄,終于昭雪,法律最終給了郝金安一個公道,還了郝金安一個清白。目前,郝金安案件還在進一步處理當中,郝金安有望得到國家賠償。所有這些,讓我們在這個寒冷的冬天感到了一絲溫暖。但是,對于郝金安來說,十年的寶貴時光一去不復還,一紙判決難以抹去其身體和心靈的創(chuàng)傷。俗話說“遲來的公正等于不公正”。理性地思考郝金安案,值得我們反思的太多,值得我們警醒的也太多。
反思之一:疑罪從無和無罪推定的法律理念何時能夠真正深入人心。疑罪從無和無罪推定原則,是保障人權的一項基本法治原則,也是我國民主法治進步的標志。刑訴法明確規(guī)定:證據(jù)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jù)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這是刑訴法貫徹無罪推定和疑罪從無原則的體現(xiàn)。但在郝金安案件中,這一原則并未得到遵守。出庭檢察官宋晉民、王方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從目前掌握的證據(jù)來看,原案認定郝金安殺人的證據(jù)存在明顯的矛盾。劉茵河身上無捅刺傷,原案認定郝金安用隨身攜帶的刀子將劉茵河刺倒在地,與尸體檢驗不符;現(xiàn)場勘驗并無鐵鍬和木板存在,這與認定用木板擊打劉茵河頭部有矛盾;被害人劉茵河脖子上的傷痕也與判定郝金安用手卡劉茵河脖子所造成的傷痕不一致。當初,就是在沒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的情況下,草率地認定郝金安殺害了劉茵河!睘槭裁磿霈F(xiàn)這種情況呢?中國政法大學刑訴法專家洪道德教授認為:“這和我國司法人員執(zhí)法觀念沒有轉變有關,一切都還是著力于有罪推定。疑罪從無、無罪推定的理念還沒有真正樹立起來。”由于有罪推定的思維慣性在作祟,加上“命案必破”的壓力,直接導致偵查工作出現(xiàn)了實體性、根本性的錯誤。
反思之二:司法監(jiān)督制約的原則何時能夠真正落到實處。按照我國法律規(guī)定,公安、檢察、法院在刑事訴訟中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確保法律的正確實施,確保公平正義的實現(xiàn)。然而,在郝金安案件中,司法的監(jiān)督制約機制并沒有真正落到實處。郝金安的辯護律師、山西晉商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李萬忠說:“在郝金安案件中,公安機關先入為主、片面取證,偵查工作不扎實;檢察機關在起訴環(huán)節(jié)中審查證據(jù)不嚴格;審判機關在審理、復核中沒有嚴格把握‘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判決的結論無法排除合理懷疑。司法機關重配合、輕制約,使這起錯案在訴訟中一路無阻,是郝金安案件發(fā)生的又一重要原因!
反思之三:法律的保護功能何時才能真正發(fā)揮。在一個以人為本的法治國家,法律既有打擊犯罪的功能,更有保障人權的功能,“法律既是善良人的大憲章,也是犯罪人的大憲章”。然而,在郝金安案件中,法律體現(xiàn)給郝金安的,是冰冷的打擊,而沒有溫情的保護。十年前,在偵查和審判階段,郝金安堅持自己沒有實施搶劫殺人,并一再提出血衣、皮鞋都是楊曉國的,是楊曉國和牛金賀作的案。在最后陳述中,郝金安還提出“楊曉國這人還應進一步查,希望把本案查清楚”,但沒有引起司法機關的重視;在兩次開庭審理中,郝金安的一審辯護律師王錐均針對指控郝金安殺人證據(jù)中存在的問題發(fā)表了無罪辯護意見,明確提出“指控被告人殺害劉茵河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應當庭釋放郝金安”,也沒能引起司法機關的注意;郝金安入獄后,寫了100多封申訴信,也沒有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使郝金安失去了一次次洗清冤情的機會。因此,在郝金安案件中,糾錯機制不健全、服刑場所申訴渠道不暢通,也是導致郝金安訴訟權利無法保障,錯案長期得不到糾正的重要原因。
幾百年前,培根曾說過:“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決比多次不公正的其他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那些不公正的舉動不過是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決則把水源敗壞了!苯裉,當我們面對郝金安案件,更加體會到這句話的分量。法律,作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其公信力如果遭到破壞,還有誰能保護我們的安全呢?法律,其命運掌握在法律從業(yè)者的手中,愿所有從事法律的人們,慎待手中的權力!(周躍武 王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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