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質疑胡星案:"行賄狀元"未被公訴理由何在?
2008年01月28日 05:52 來源:新京報 發(fā)表評論
廣東省深圳市安遠投資集團公司董事長陳族遠向胡星行賄3200萬元,創(chuàng)造了當今中國的行賄金額之最。然而,5個半月———胡星案完結至今的時間,由胡星案牽出的官員、行賄者多數都已受到法律的制裁,這位“行賄狀元”案卻如同“石沉大!,音信全無!爸M莫如深,保持緘默”,這是當地相關部門的態(tài)度。(《法制日報》1月27日)
在胡星案中,昆明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原總經理陳正貴,在2007年9月27日被昆明中院一審判處18年有期徒刑。而達到陳正貴行賄數額100倍的陳族遠,時至今天,仍然沒有被公訴。這種反差巨大的執(zhí)法,會損害法律的權威,損害社會的公平正義。
在陽光、透明已經成為公權力行使的基本準則的今天,司法機關理應將關系到公共利益的信息及時準確地向公眾公布,而不能用“諱莫如深,保持緘默”來對待公眾的質疑。
陳族遠的行賄案件并不涉及國家秘密,事實上,對于他的行賄事實早就在對胡星案的判決書上公布。其次,陳族遠為成功獲得昆明東連接線工程,謀取不正當利益,向胡星行賄3200萬元,已涉嫌行賄罪,對其應當依法提起公訴。因此,在法律上,沒有對其不進行公訴或者需要保密的理由。
有媒體報道稱:“云南方面將陳族遠巨額行賄行為公之于世后,引起了陳氏利益攸關方的不滿,針對陳族遠的調查工作一時陷入僵局。”(《天府早報》2007年9月17日)人們免不了會猜測,有關部門本身在這個案件中,可能承受來自權力或者其他法外因素的干擾,以致不能及時公正執(zhí)法,從而使得他們只能以“諱莫如深,保持緘默”對待媒體與公眾。
無論如何,“諱莫如深,保持緘默”的方式,有可能進一步損害司法機關的公信力。因此,不管案情多么復雜,各方壓力有多大,有關部門都要及時提起公訴或者及時公布不公訴的原因。
【編輯:魏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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