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力、陳肖言向本報記者透露,1月28日下午,他們二人作為原告,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行政起訴狀,請求法院判令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撤銷影片《色·戒》的電影片公映許可證,并在全國范圍內停止發(fā)行、放映該影片。二人表示,如果中級法院不予立案,他們將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訴或者起訴。
“在觀看影片《色·戒》后,不僅未能獲得任何精神享受,反因該片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民族自豪感、民族自尊感遭受嚴重挫傷!”張力、陳肖言對影片《色·戒》宣揚的內容十分氣憤。
張力、陳肖言律師向記者陳述了他們提起訴訟的四條理由。
其一、惡意改編抗日故事。二人認為,電影《色·戒》系改編自張愛玲的同名小說。該小說取材于抗戰(zhàn)時期的真實故事。歷史上的鄭蘋如本來是事敗后英勇就義的,丁默村也被當時的國民政府槍決。但電影《色·戒》卻將以鄭蘋如為原型的王佳芝描寫成深陷肉欲,繼而生情愛上易先生。在易先生為其送上一顆鉆戒后,隨即叛變,放走易先生,而易先生卻又派出軍警逮捕了王佳芝及五名抗日青年。被槍決前,五人被嚇得恐慌絕望,但王佳芝毫無悔意,易先生也在懷戀王佳芝。
其二、貶損侮辱抗戰(zhàn)志士。電影《色·戒》用多種手法丑化抗日志士。數次描寫王佳芝練習性交、接受性虐、享受性愛;王佳芝在數次性交并接受一顆鉆戒后即成為一個為錢、為性而不顧民族大義的人。愛國青年團體中的男子們則個個懦弱無能,使不得刀、見不得血,且事事辦不成,最后還被抓獲槍斃。在被槍決前,除王佳芝面無表情表示不悔與易先生的“愛情”外,其余五人都不是從容就義,而是個個被反綁跪地,猥瑣不堪。
其三、美化汪偽漢奸頭子。易先生的原型本是汪偽政府特務頭子丁默村,丁默村雙手沾滿了抗日志士的鮮血,抗日戰(zhàn)爭結束后被槍決。但電影《色·戒》卻把易先生刻畫成外表風度翩翩、性格剛毅果敢、大難不死的英雄,即便是殺了王佳芝仍愛著王佳芝而流下溫情的眼淚,以褒揚其充滿“人性”。
其四、出品人使用“易先生”為字號的電影制作公司,向正義力量示威。電影《色·戒》中的易先生原型丁默村是汪偽政府的特務頭子,殺人無數,罪惡累累,而該電影的“出品人”竟然故意打出以“易先生”為字號的“易先生電影制作公司”,宣揚漢奸形象,挑釁民族感情,向正義力量示威。
二律師認為,抗日戰(zhàn)爭是中華民族神圣的救亡戰(zhàn)爭,所有為抗日戰(zhàn)爭而犧牲的英烈、參與抗日戰(zhàn)爭的志士的形象和名譽理應得到維護和尊重。而電影《色·戒》惡搞抗日故事,褻瀆抗日英烈,宣揚漢奸形象,損害了國家榮譽,踐踏了民族尊嚴,危害了社會公德,顛倒了真、善、美與假、惡、丑的價值取向,混淆了正義與非正義的基本性質,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四條的原則規(guī)定,也違反了國務院《電影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電影劇本(梗概)備案、電影片管理規(guī)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以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yè)名稱登記管理規(guī)定》第九條的規(guī)定。
二律師認為,國家廣電總局作為電影片審查主管機構,未能盡到法定職責,為影片《色·戒》頒發(fā)電影片公映許可證,使這一影片在全國公映,其行為顯屬違法,依照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應予撤銷。
“我們并不認為自己提起的是一起公益訴訟,我們只是作為行政行為的利害關系人來起訴的。而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睆埩、陳肖言強調。(記者 曹天健)
相關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四條:國家通過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通過在城鄉(xiāng)不同范圍的群眾中制定和執(zhí)行各種守則、公約,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
國家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在人民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產主義的教育,進行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教育,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電影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電影片禁止載有下列內容: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yōu)秀文化傳統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規(guī)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電影劇本(梗概)備案、電影片管理規(guī)定》第十三條:電影片禁止載有下列內容:
(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詆毀民族優(yōu)秀文化的;
(十)有國家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四條電影片有下列情形,應刪剪修改:
(一)曲解中華文明和中國歷史,嚴重違背歷史史實;曲解他國歷史,不尊重他國文明和風俗習慣;貶損革命領袖、英雄人物、重要歷史人物形象;篡改中外名著及名著中重要人物形象的;
(五)宣揚消極、頹廢的人生觀、世界觀和價值觀,刻意渲染、夸大民族愚昧落后或社會陰暗面的。
圖片報道 | 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