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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學法律專家談:法律能否關閉“艷照門”

2008年03月02日 10:54 來源:法制日報 發(fā)表評論

  近期,香港藝人陳冠希的“艷照門”事件無疑是一個“相當”熱門的話題。這一事件不僅引發(fā)了公眾對道德、倫理的議論,更值得探討的是,在香港這樣一個公民自由權得以較好保障的法治社會里,有關各方是否都合理合法地應對了這一事件帶來的法律挑戰(zhàn)。

  本網記者為此電話采訪了香港大學法學院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律專家。

  “照片內容不影響版權保護”

  訪談從陳冠希正式開始維權的第一步說起,即委托律師發(fā)表書面聲明,向香港海關版權及商標調查科就“版權條例”下侵犯版權物品行為的刑事罪行做出舉報,以遏止侵權行為的發(fā)生。根據香港的版權條例,任何人如未獲版權持有人的特許,制作復制品,以做出售或出租用途,即屬犯罪;任何人士如分發(fā)侵權制品而達到損害版權擁有人權利,亦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刑罰是入獄4年,每件侵權復制品罰款5萬元。

  對于陳冠希為什么選擇從“版權條例”方面入手進行維權,該專家說,“香港沿用了普通法系,它對版權保護的要求與中國內地不太相同。在版權認定方面,不會考慮‘道德’方面的因素,主要是基于作品是不是具有原創(chuàng)性,并且對原創(chuàng)性的要求也比較低,只要不是抄襲別人,是其本人獨立完成即可認定。至于照片本身,并沒有美學方面的要求。顯然他承認大部分照片都是自己拍攝的,因此由他拍攝,獨立完成,構成作品,在版權這方面沒有問題,并且在香港受到法律保護。內容違法是一回事情,版權保護是另外一回事情。盡管一幅作品被認定為‘違法’,并被禁止流通,但其本身的版權保護不受影響,當然在其權利行使的時候會受到許多質疑。因此陳冠希當然可以基于其擁有的版權去申請‘禁止令’,但如果他要求賠償的話,公眾也許會覺得他不道德!

  “隱私保護訴訟可能性小”

  在這次艷照事件的反思中,有香港法律界人士提出應修改《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把獲取、泄露或販賣個人資料認定為刑事犯罪。關于陳冠希是否會基于保護隱私而提起訴訟,該專家認為,這種可能性很小。

  該專家稱,“在基本沿襲了英國法律的香港法律里沒有獨立的隱私權概念。隱私權是美國人創(chuàng)造出的一個概念。但英國有一個非常古老的法律傳統(tǒng),稱為‘泄密’或者‘違反保密義務’,在這一點上也有判例法支持。關于‘泄密’的認定,基本上基于以下三個要件:一是本身是秘密,不是公眾獲取的信息,第二,獲取信息者有保密義務,這一條非常重要。第三條是秘密的泄露給‘秘密涉及者’造成損害。當然不同的法官在應用這條原則時表達不太一樣,但主要是這三點。關于照片有關的泄密問題,在普通法的案例里討論很多!

  “陳冠希目前基于違反保密義務發(fā)起訴訟的可能性很小。首先在事實上有很大障礙,比如泄露的渠道目前還沒有調查清楚。目前流傳著許多‘版本’。其中有說是在修理電腦時被復制硬盤資料,修理電腦的從業(yè)者與客戶之間是有保密義務的。如果是這樣,陳可以去告他。還有一種說法是他丟失了手機,如果說撿到手機者有保密義務就不太合理了。這在法律上有一定的障礙,比如怎么去追究,獲取信息者有保密義務嗎?”

  “還有一點,就照片本身來說,陳說這是其個人隱私,但照片上多數還不是他本人,如果他說侵犯其個人隱私就有點牽強附會。他可能主張這些人與他有關系。如果他和照片上的伙伴的關系已經為公眾所知了,媒體也有報道,按照以前的判例,在這種情況下已經不算是隱私了,因為已經進入公共領域了。我認為陳的律師肯定已經做出了評估,提起保護隱私訴訟可能性不是很大!

  “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講,陳也有妥善保管照片的義務,F(xiàn)在的問題不是陳去追究泄秘,而是這些照片上的人目前沒有一個人站出來主張權利追究陳的責任!

  “法律無法延伸到那種程度”

  香港《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規(guī)定,如果向公眾人士發(fā)布、售賣或租借淫褻相片或影片,屬于違法。但條例并沒有規(guī)定只是儲存、但無意發(fā)布淫褻照片也屬犯法。此前,香港兩位警方人士的談話中對此有過不同的理解,也一度造成公眾的困惑。有一種觀點認為,瀏覽艷照,甚至私底下朋友間共享,僅屬于道德調整的范疇。對此,該專家的看法是,公權力不應該過多地干預私生活,法律也無法延伸到那種程度。

  該專家說:“香港《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沿用了英國的法律。但有些地方很不清楚,比如淫褻及不雅物品的定義。這就會造成執(zhí)法尺度理解上的不一致。此前警務處的正副處長就做出了不同的解釋。一個說自己看或者發(fā)給朋友,沒有問題;一個說任何傳播都是違法。這種不一致的標準就造成公眾的疑慮。現(xiàn)在比較明確的是,公開傳播,貼300張以上供公眾下載,這肯定是違法的。目前關于個人持有、下載是否違法的討論很熱烈。如果用公權力來干預,公民會認為是損害了公民私生活的自由。我個人認為法律也無法延伸到那種程度。”(記者 張大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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