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市龍游法院近日判決:某少婦利用互聯網絡進行裸體聊天,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4月3日法制日報)
此案在公訴階段曾為如何定性產生爭論:有人認為裸體聊天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有人認為構成聚眾淫亂罪;還有人認為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當然,也有人認為屬于社會風氣問題,不構成犯罪。法院最終選擇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是因為這個少婦在裸體網絡聊天中,收取了聊天對象的2.4萬元。這樣,少婦鮮活的肉體就被司法機關認定為“淫穢物品”。
按照罪刑法定原則,筆者認為,少婦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她的行為是一種通信行為。在通信過程中,展示自己的肉體,并以此獲得經濟利益,并非傳播淫穢物品。淫穢物品是一種獨立于主體存在的客觀事物。而肢體語言、鮮活的肉體在法律上不能被解釋為“物品”。如果把肉體物品化,那么,就有可能擴大刑法中有關“物品”的范圍,從而違背立法宗旨。
重要的是,刑法是憲法之下的法律,而我國憲法明確規(guī)定,保護公民的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換句話說,為了保護公民的通信秘密和通訊自由,不允許司法機關將一對一的通信行為,看作是一種犯罪行為。在本案中某“觀眾”在獲得觀賞機會之后,向司法機關舉報,其行為非?梢伞H绻麑儆诟顿M通信聊天,那么,可以認定其事先知道通信的內容;如果是辦案人員假扮“觀眾”,進入私人通信領域,誘使被告人進行裸體聊天,那么,涉嫌陷阱取證,證據的來源不合法。
在世界許多國家的刑法中,雖然打擊賣淫嫖娼活動,但對利用網絡從事色情交易總是采取一種非常謹慎的態(tài)度。原因非常簡單,網絡服務具有多重屬性,其中既有私人通信服務,也有公告服務。如果借助于網絡從事私人之間的通信活動,那么,司法機關就不能貿然介入。因為這樣做可能會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但如果在網絡上開辟公共聊天空間,聚眾從事色情交易,那么,其行為就構成聚眾淫亂。在本案中當事人只是利用互聯網絡通信技術,進行私人通信,雖然在通信的過程中夾雜著色情的內容。
在筆者看來,個人之間的通信內容非常豐富,如果授權司法機關審查個人通信的內容,那么就會妨礙公民的通信自由,這在現代文明國家是絕對不允許的。一些發(fā)達國家為了打擊恐怖主義,曾經授權司法機關對公民的個人通信實施監(jiān)控,但是,監(jiān)控機關的行為必須得到司法機關的認可,或者總統授權機構的批準,監(jiān)控的目的不是為了打擊色情活動,而是為了維護國家利益。換句話說,公民之間的私人通信只有在侵犯國家利益的情況下,才應受到司法機關的追究。
這種依據個人舉報而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做法,不僅容易出現栽贓陷害、公報私仇的結果,而且極大地壓縮了公民的通信空間。在公民的私人通信領地,任何人都不得擅自闖入。我國刑法之所以規(guī)定傳播淫穢物品罪,目的還是為了打擊公開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是為了凈化市場環(huán)境。如果對私人通信采取監(jiān)控措施,那么,就擴大了刑法的適用范圍,在司法實踐中難免會出現誘導性犯罪活動。(喬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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