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3屆廣交會即將拉開帷幕,但在4月2日,廣交會組委會突然以保證大會安全為由,要求凡是進入館內的人必須出示公安機關開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否則不給辦證。(4月5日南方都市報)
僅憑公安機關開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就能達到目的嗎?我看懸!
廣交會組委會要求國內入館者必須出示公安機關開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完全是計劃經濟的遺毒,是典型的“證明情結”。因為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每個人都依附并且歸屬于某一特定的組織——工作單位,基本上一個人從工作開始直到退休甚至離開人世,都離不開這個單位,因此單位對個人的情況了如指掌。所以當政府需要了解和掌握一個人的情況時,每每要求單位出具證明。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人員流動和無單位的社會人日益多起來,一些證明逐漸銷聲匿跡。但這種思維定式仍然沒有徹底破除,動輒要求公民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就是其中的突出表現(xiàn)。
顯然,這種“證明情結”已經不合時宜。一方面動輒讓公民“自證清白”與現(xiàn)代法治精神背道而馳,另一方面將某一方面的安全大計寄托于公安機關的一紙“證明”恐怕是其不能承受之重。道理很簡單,在現(xiàn)代法治社會,公民既不能被要求“自證其罪”,也不能被要求“自證清白”,它不僅涉嫌對公民的有罪推定,是對公民的無端懷疑,對公民人格構成侮辱,而且事實上公民的清白很多時候是根本無法自我證明的。即使退一步講,就是公民從公安機關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又能怎么樣呢?畢竟,公安機關只能證明一個人的過去,而無法證明這個人的現(xiàn)在和將來。一個人以前沒有犯罪,并不意味著現(xiàn)在和將來不會犯罪。從這個意義上講,廣交會組委會將安全問題押寶于公安機關的無犯罪記錄證明上,無異于刻舟求劍,是自欺欺人、掩耳盜鈴,十分荒唐。(丁利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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